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吊车设备租赁费用纠纷,法院主持调解,约定分期付清并设置逾期罚息条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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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鸿昊律师 在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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针对国企债务人制定诉前调解回款方案,大幅缩短诉讼周期;谈判坚持短期一次性付款,增设逾期罚息违约条款,弥补调解无追责缺陷;条款严谨无歧义,调解书具备强制执行力,债务人逾期可直接冻结对公账户,高效解决设备租赁企业回款难问题,快速回笼经营性流动资金。

案件详情

基础信息

判决法院:福建省龙岩市新罗区人民法院

调解时间:二〇二六年二月九日

代理方:原告 龙岩XX公司

案件详情

原告龙岩XX公司主营工程吊车出租业务,长期向中XX公司提供吊车租赁服务,双方经统一结算,确认被告累计欠付吊车租赁费用 46224 元。原告多次发函、线上沟通催告付款,作为大型国有工程企业,被告长期拖延支付租赁款项,占用原告经营性流动资金,影响企业设备采购、运营周转。 我方接受委托后,整理吊车租赁结算单、双方业务沟通记录、租赁服务交付凭证、企业工商信息,向新罗区法院立案起诉,诉讼请求主张全额租赁费 46224 元,同时要求自起诉之日起按年利率 3% 计付逾期资金利息。本案适用简易程序,法院组织诉前调解,中XX公司委派企业法务人员到庭参与协商。 调解阶段,被告提出短期资金周转困难,申请延期一次性付款。为平衡客户快速回款需求与被告付款能力,我方代理原告协商调解方案,设置明确付款期限,同时增加违约惩罚条款:若被告未按期足额付清全款,原告有权就全部剩余欠款主张自起诉日起计算的逾期利息,倒逼被告按期履约,避免调解后再次拖欠款项。双方协商一致,法院出具正式民事调解书,具备强制执行效力。

我方诉讼请求

判令中XX公司立即支付吊车租赁费 46224 元;

判令被告以 46224 元为基数,自 2026 年 1 月 14 日起诉之日起至款项付清,按年利率 3% 支付逾期利息;

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案件调解结果

被告中XX公司于 2026 年 2 月 13 日前,一次性全额支付原告龙岩XX公司吊车租赁费 46224 元;

若被告未按期足额付清款项,原告可直接申请强制执行,并有权要求被告以剩余未付租赁费为基数,自 2026 年 1 月 14 日起按年利率 3% 支付逾期利息;

调解书生效后具备强制执行力,被告逾期不履行可直接申请法院查封、冻结企业对公账户。

案件总结

本案被告中XX公司为国有大型建筑分支机构,具备完整付款能力,但内部审批流程冗长,存在拖延付款习惯,诉讼核心目标为快速回款,同时锁定违约追责路径。接受委托后,我优先选择诉前调解路径,相比庭审判决大幅缩短回款周期,降低原告诉讼时间成本。 调解协商过程中,拒绝被告无期限延期、分期小额付款方案,坚持短期一次性付清主款项,同时增设严苛违约条款,打破普通调解无惩罚措施的弊端,若被告再次违约,可直接主张全额逾期利息并申请强制执行,双重保障债权。全程对接被告企业法务,规范核对租赁结算全部证据,调解条款表述严谨无漏洞,无模糊付款时间、金额约定,杜绝后续双方条款争议。 调解书与判决书具备同等强制执行效力,一旦中XX公司逾期,无需再次开庭审理,直接启动对公账户冻结、扣划执行程序,高效解决工程设备租赁行业工程款、租赁费回款慢的行业痛点,帮助小微企业快速回笼经营资金。

律师价值

针对国企债务人制定诉前调解回款方案,大幅缩短诉讼周期;谈判坚持短期一次性付款,增设逾期罚息违约条款,弥补调解无追责缺陷;条款严谨无歧义,调解书具备强制执行力,债务人逾期可直接冻结对公账户,高效解决设备租赁企业回款难问题,快速回笼经营性流动资金。


  • 2026-02
  • 福建省龙岩市新罗区人民法院
  • 原告
  • 达成和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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