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础信息
判决法院:福建省龙岩市新罗区人民法院
判决时间:二〇二五年六月十六日
代理方:原告 吴X
案件详情
原告吴X与福建XX公司签订三份《S****学具包个人投资协议》,原告累计向公司法定代表人陈X账户转账投资款 XXX.8 元。协议约定无论项目盈亏,公司固定返还本金加高额收益,原告不参与经营、不承担项目亏损,完全不具备共担风险投资法律特征,属于典型 “名为投资、实为借贷”。 项目到期后,福建XX公司仅偿还 50 万元,双方重新出具《投资结算书》,将剩余欠款转化为正式借款协议,陈X、谢某二人自愿作为连带责任保证人,担保范围包含本金、利息、律师费、保全费、保函保险费,保证期限二年。后续债务人仅分次偿还 23 万元,剩余本金长期拖欠,原告发送律师函催告仍未足额还款。 我方接受委托后,立案同时申请财产保全,冻结福建XX公司、陈X、谢某名下银行、线上支付账户,原告垫付保全费 5000 元、保全保险费 1500 元、律师费 38000 元。庭审中被告抗辩投资关系、抵扣本金计算方式,我方提交全部转账流水、投资协议、借款担保协议、结算单据,法院认定案涉款项性质为民间借贷,约定收益转化利息标准调整至法定年利率 12.4%(当期 LPR 四倍),两名担保人担保责任合法有效。本案适用普通程序,担保人到庭参与抗辩,债务人缺席。
我方诉讼请求
判令福建XX公司偿还剩余借款本金,自逾期之日起按年利率 12.4% 支付利息至清偿;
判令债务人承担律师费 38000 元、保全保险费 1500 元、保全申请费;
判令陈X、谢某对全部本金、利息、维权费用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本案诉讼费由三被告承担。
案件结果
福建XX公司十日内归还借款本金 431420.7 元,自 2025 年 3 月 16 日起按年利率 12.4% 支付利息至款项付清;
债务人十日内支付律师费 38000 元、保全保险费 1500 元、保全申请费 2705 元;
陈X、谢某对上述全部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担保人代偿后有权向福建XX公司追偿;
案件受理费 12674 元,减半收取 6337 元,原告承担 2451 元,被告公司承担 3886 元;
逾期履行加倍支付迟延履行债务利息。
案件总结
本案核心疑难法律问题为区分 “投资合作” 与 “民间借贷”,福建XX公司全程主张双方为投资关系、应当共担风险,试图减免还款义务。接受委托后,我第一时间拆解三份投资协议条款,抓取 “保本保收益、不参与经营、不承担亏损” 关键条款,检索同类司法判例,固定 “名为投资实为借贷” 核心法律观点,同时整理上千页银行转账流水,逐笔核算出借、还款金额,制作利息、本金抵扣明细表格,向法院提交专业计息附表,清晰计算剩余本金数额,反驳被告抵扣本金的错误主张。 诉讼同步启动多重财产保全,冻结福建XX公司、两名担保人名下全部资产,担保合同明确约定连带保证、担保范围包含全部维权费用,庭审中完整论证保证期限、担保效力合法有效。法院采纳我方全部法律意见,认定借贷关系成立,两名自然人担保责任全部有效,本金、四倍法定利息、律师费、保全保险费、保全费全部判令债务人承担,担保人连带清偿。判决赋予担保人追偿权,同时锁定三方被执行人财产,极大提升执行回款成功率,妥善处理民间投资转化借贷、多人连带担保复杂商事纠纷。
律师价值
精准区分保本投资与民间借贷法律关系,提交专业本息核算表反驳对方抵扣抗辩;同步保全债务人及两名担保人全部资产,锁定多重执行主体;完整论证连带担保效力,本金、四倍利息、律师费、保全保险费、保全费全部获支持,担保人连带清偿且保留追偿路径,多重保障大额债权实现,妥善处理复杂商事转化借贷纠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