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案属于网络肖像权侵权纠纷,适用《民法典》第 1018、1019、1024、1183 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利用信息网络侵害人身权益民事纠纷案件规定》第十二条。法律明确:自然人肖像权受法律保护,未经权利人(未成年人需监护人同意)许可,商业主体不得擅自使用他人肖像进行宣传;侵害肖像权,侵权方需承担赔礼道歉、赔偿经济损失、承担合理律师费、取证费等维权开支;名誉权侵权需存在侮辱、诽谤行为并造成社会评价降低,单纯擅自配图宣传不构成名誉侵权。
本案原告为未成年儿童,其母亲日常在小XX分享孩子生活照片。外地旅游企业运营小XX商业账号时,未经监护人任何许可,私自截取孩子生活照片作为笔记主图,搭配房车旅游文案用于旅游业务宣传,笔记具备引流获客的商业属性。监护人发现侵权后,线上投诉沟通,对方虽紧急删除笔记,但未作出任何赔偿、致歉处理。我方律师接受监护人委托,代理未成年人提起网络侵权诉讼,诉讼请求包含三项:被告在侵权小XX账号公开道歉;赔偿经济损失、精神损害、律师费取证费;全部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庭审中被告提出多重抗辩理由,试图全部免责:一是质疑监护人身份,主张无法证明原告与照片孩童为同一人;二辩称账号粉丝少、浏览量低,侵权情节轻微,仅员工疏忽无主观恶意;三提出原告无实际收入,不存在经济损失,律师费收费过高属于自行扩大损失;四否认存在丑化图片、侵害名誉行为,精神损害赔偿无依据。
我方律师逐一举证反驳:提交孩子身份证、生活原图、账号发布记录、双方沟通聊天记录、律师费发票、委托合同完整证据链,清晰证明照片人物唯一性、对方商业使用属性、侵权事实完整成立;结合民法典肖像权规则,阐明无论粉丝多少,未经许可商用肖像即构成侵权,律师费属于法定合理维权支出,应由侵权企业承担。
法院审理后作出认定:1、被告未经监护人许可商用未成年人肖像,肖像权侵权成立,判令其在涉案小XX账号首页发布 72 小时致歉声明;2、原告主张名誉侵权无事实依据,不存在侮辱诽谤行为,驳回精神损害抚慰金诉求;3、综合侵权情节、维权合理开支,酌定被告共计赔付数千元(含部分律师费、经济损失)。
本案给家长、自媒体商家双重提醒:家长发现孩子照片被商用盗用,可由监护人委托律师起诉维权;商家线上宣传不得随意抓取网络路人、孩童图片,即便无恶意、流量低,擅自商用肖像仍需承担道歉、赔偿责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