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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务人无钱可执行,债权人绕开债务人,直接告政府部门拿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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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工程纠纷
陈新华律师 在线
云南宏鑫律师事务所 主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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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务人无财产导致执行终本,律师精准运用债权人代位权,全面调取完整证据链。针对行政机关主体不适格、未审计拒付工程款等抗辩,结合相关法律充分论辩,代理意见全部获法院采纳,判令两单位连带清偿工程款及全部利息罚息,高效破解回款难题,充分保障当事人债权。

案件详情

债务人无财产终本执行,律师巧用代位权起诉行政机关,全额追回 800 余万工程欠款

一、案情简介

我方当事人系装饰工程企业,因装饰装修合作对某建筑公司享有 731 万元合法到期债权,债权经法院民事调解书固定。后建筑公司拒不履约,我方当事人申请强制执行,因该建筑公司名下无任何可供执行财产,执行案件被迫终本,数百万工程款回款陷入僵局。
经我方律师全面调查取证发现:两家行政机关早年发包道路工程,由前述建筑公司承建,工程竣工验收后仍拖欠一千一百余万元工程款未结清。后其中一家行政机关内部将项目债权债务划转至园区管理机构,划转时未通知施工建筑公司;园区机构后续还实际支付过部分工程款。建筑公司明知享有大额到期工程款债权,却迟迟不起诉、不追索,怠于主张权利,直接导致我方当事人债权无法兑现。为突破回款困境,我方律师代理当事人提起债权人代位权诉讼,起诉两家行政单位,要求连带清偿工程款、逾期利息、迟延履行罚息,并承担全部维权费用。两被告当庭抗辩项目未完成审计、内部债务已移交,拒绝承担付款责任。

二、办案经过

接受委托后,承办律师第一时间梳理全案证据链条,调取主体档案、生效调解书、终本执行裁定、工程施工合同、项目财务移交凭证、付款流水等全套关键证据,形成完整证据体系。法院立案后适用普通程序开庭审理,各方代理人到庭应诉。庭审中两被告认可证据真实性,但否认自身系适格被告,主张未审计则不具备付款条件;第三人建筑公司认可全部欠款事实。
庭后承办律师围绕四大核心争议焦点,结合《民法典》《民营经济促进法》及执行司法解释层层论证,法院逐项审查并采纳我方代理意见:
  1. 原告主体资格:我方债权经生效文书确认,债务人无财产执行且怠于向次债务人索款,完全满足代位权行使法定要件,我方当事人诉讼主体适格。
  2. 两被告连带担责主体问题:行政机关内部划转债务未征得施工方同意,债务转移对施工方无效,原发包机关仍需承担付款义务;园区机构接收项目并实际支付工程款,构成债务加入,二者均为适格被告,承担连带责任。
  3. 未审计拒付工程款抗辩不成立:案涉合同未约定审计作为付款前置条件,工程搁置多年早已超出合理审计期限,依据民营经济保护相关法律,行政机关不得以未审计为由拖欠民营企业账款,该抗辩直接驳回。
  4. 利息、罚息全部应予支持:逾期利息标准、起算节点源于生效调解书约定,加倍迟延罚息符合执行司法解释规定,两项利息诉求均合法有据,应当全额支持。

三、案件结果

法院全面采纳我方代理观点,作出如下判决:
  1. 判令两家行政单位连带向我方当事人支付工程款 731 万元,同时支付截至指定日期的逾期利息、迟延履行罚息;后续以未付清本金为基数,持续计付两项利息至全部款项结清,给付总额以行政机关欠付施工企业工程款为上限;
  2. 驳回对方其余无关主张;
  3. 本案全部案件受理费由两家行政单位共同承担;
  4. 若义务人逾期不履行付款义务,还需另行加倍支付迟延履行债务利息。
本案成功通过代位权诉讼穿透两级行政主体,一次性为主业追回本金加利息超 800 万元,完美解决债务人无资产可供执行的回款难题,为工程类企业工程款追索提供典型胜诉参考。


  • 2026-06
  • 盈江县人民法院
  • 原告
  • 胜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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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新华,男, 1979年7月生,彝族,本科学历。2004年12月进入云南省德宏州梁河县人民检察院工作,先后任职务犯罪预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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