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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本村村民买卖宅基地合同无效,中介费应予返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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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信正律师事务所 主办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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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价值

律师精准识别三个独立法律关系,聚焦另案未处理的居间服务费;有效抗辩“一事不再理”,避免程序驳回;运用居间合同依附性理论,论证主合同无效则居间费应返还,获7万元赔偿;务实预判宅基地返还不能,调整诉求;完整证据链锁定C个人责任,确保判决可执行。

案件详情

一、案件详情

当事人信息

基本案情

20XXX月,原告A(非某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与被告B(亦非某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签订《农村宅基地及房屋转让协议书》,约定A将其从案外人处购得的位于涿州市某镇某村的宅基地及地上房屋、树木等作价52万元转让给B。协议签订后,B支付了全部转让款。同日,AC支付了居间服务费7万元,该款项按C指示汇入其女儿D的银行账户。20XXX月,涿州市发生特大洪水,案涉宅基地上的原有三间房屋被冲毁。后原宅基地登记户主领取了政府建房补贴,并在原址新建了房屋。20XX年,BA等人为被告提起诉讼,要求退还购房款,该案经法院调解结案,A及家人同意退还42万元。20XXX月,A提起本案诉讼,请求:确认其与B签订的宅基地及房屋转让协议无效;判令C返还居间服务费7万元、D承担连带责任;判令B返还宅基地及地上物,如不能返还则赔偿经济损失10万元。

争议焦点

案涉《农村宅基地及房屋转让协议书》是否因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而无效;

主合同无效后,居间服务费是否应予返还,指定收款人D是否应承担连带责任;

案涉宅基地客观上无法返还时,B是否应承担赔偿责任;

A的起诉是否构成重复起诉或虚假诉讼。

法院裁判结果

法院经审理认定:农村宅基地所有权属于村集体所有,宅基地使用权系该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所专享,非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无权取得。AB均非某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双方就村集体宅基地使用权及地上房屋签订的转让协议违背《土地管理法》关于宅基地管理的强制性规定,应依法认定为无效。但鉴于(20XX)冀0XXX民初XXX号民事调解书中双方已就合同履行问题(退还购房款)达成一致意见,原告申请确认合同无效已无实际意义,本院就该部分不再判决。

关于居间服务费,居间合同效力依附于主合同效力,现主协议因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而无效,居间交易本身不具备合法交易基础,C无权依据无效交易收取居间报酬,已收取的7万元应全额返还。D仅为指定收款账户持有人,未参与居间合同关系,亦无证据证明其与C恶意串通,不承担连带责任。

关于宅基地返还,原地上房屋已因洪水被冲毁,原登记户主已利用政府补贴新建房屋,案涉宅基地客观上无法返还,且该结果并非B占有、处置过错导致,B自双方调解后已不再管控案涉宅基地。综合双方均存在明知非本村村民仍交易宅基地的同等过错、标的物返还不能、购房款已达成调解退款等情节,A主张B返还宅基地或赔偿10万元损失,缺乏依据,不予支持。

判决:C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A居间服务费7万元;驳回A其他诉讼请求。

二、案件总结

本案系典型的农村宅基地及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核心涉及“合同效力认定”“居间合同依附性”及“返还不能的责任认定”三项法律问题。法院的裁判明确了以下规则:

第一,非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间转让宅基地使用权的合同因违反《土地管理法》强制性规定而无效。宅基地使用权具有身份专属性,其转让仅限于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之间,这是维护农村土地集体所有制的底线规则。

第二,居间合同的效力依附于主合同。主合同因违法而无效,居间服务即丧失合法基础,居间人无权收取报酬。本案中,C明知交易标的为农村宅基地且双方均非本村村民,仍提供居间服务并收取高额费用,在合同无效后应向委托人返还全部居间费。

第三,关于“一事不再理”与重复起诉的认定。A此前已在另案调解中同意退还购房款,现又起诉确认合同无效并要求返还宅基地,法院认为确认合同无效已无实际意义而不再判决,但对居间费返还问题因其在另案中未涉及,故实体审理并支持。这提示律师在代理系列案件时需精准识别各诉求的独立性。

第四,本案亦警示:非本村村民购买农村宅基地房屋存在重大法律风险,合同无效后,买受人仅能主张返还购房款,无法取得房屋产权,且需自行承担房屋毁损、宅基地被他人占用等风险。

三、律师价值

法律关系精准识别与诉讼策略选择:律师在接受委托后,准确把握了本案的三个独立法律关系——确认合同无效(AB)、居间服务费返还(AC)、宅基地返还及赔偿(AB)。在另案已对购房款退还达成调解的情况下,律师没有重复主张合同履行问题,而是将诉讼突破口聚焦于“居间服务费返还”这一在另案中未被处理的权利,成功帮助当事人获得了7万元的独立赔偿。这是本案代理策略中最具实质意义的价值体现。

“一事不再理”抗辩的有效应对:被告B“重复起诉”“虚假诉讼”为由要求驳回原告全部诉请。代理律师在本案中清晰区分了两次诉讼的争议标的——前案诉争焦点为购房款返还,本案诉争焦点为合同无效确认、居间费返还及宅基地返还,两者诉讼标的不同,不构成重复起诉。法院实质上采纳了该观点,对居间费问题进行了实体审理并支持原告诉请,避免了因程序问题被驳回的风险。

居间合同依附性理论的准确运用:代理律师紧扣《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七条及第九百六十三条,论证主合同无效则居间合同失去存在基础,居间人无权取得报酬。法院完全采纳该观点,认定C收取的7万元服务费应当全额返还。此部分论述使律师价值从“确认合同无效的程序性胜利”实质转化为“获得7万元金钱返还”的实体性胜利。

对客观返还不能的务实预判与风险提示:针对案涉宅基地已被原户主新建房屋、客观上无法返还的现状,代理律师在诉讼中及时调整预期,虽保留了该项诉请但未过度坚持,避免因不合理诉求被认定为滥用诉权。法院最终驳回该项诉求,与律师庭审中的务实态度相一致,减少了当事人的诉讼期望落差。

证据链的完整构建与责任主体的锁定:代理律师收集并提交了《农村宅基地及房屋转让协议书》、转账凭证、魏XX出具的收条等核心证据,明确了C系居间服务的实际提供者和收款指示人,从而将返还责任锁定在C个人而非其女D,使判决具有实际执行可能性。同时证明D仅为收款账户持有人,未参与居间活动,避免了因主张连带责任但缺乏证据而被整体驳回的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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