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部驳回对方违约金主张:
朱日程律师代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成功抗辩违约索赔
- 代理身份 :被告某某市政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
- 案件类型 :建设工程纠纷
- 代理结果 :胜诉(法院全部驳回原告关于xxx元违约金的诉讼请求,被告无需承担任何违约责任)
案件主要内容
2020年4月,原告某某投资公司与被告某某市政公司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约定由被告承建道路提升工程,签约合同总价为xxx元,合同约定项目经理为熊X某,若承包人擅自更换项目经理,发包人有权按合同价的固定比例进行处罚。
工程于2020年8月开工,2021年11月通过竣工验收。施工期间,项目经理熊X某因个人职业规划,于2021年1月将执业注册证变更至其他单位,但仍实际驻场履行项目负责人职责,直至工程竣工。2023年2月,双方完成工程结算,签署结算确认书,确认最终结算金额,结算时原告未就项目经理变更事宜提出任何异议。
2023年6月,原告突然向被告发出《处罚通报》,以被告擅自更换项目经理为由,要求被告支付合同总价对应比例的违约金xxx元。被告不予认可,原告遂向某某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主张被告承担违约责任。
被告委托朱日程律师代理本案,核心抗辩思路包括:一是项目经理变更注册发生在停工期间,且熊X某始终实际履行项目职责,未影响工程施工;二是工程已竣工验收合格,未给原告造成任何实际损失;三是双方已完成工程总结算,结算时原告未提出违约索赔,应视为双方已就工程全部事宜结算完毕,原告无权再单独主张违约金。
法院经审理认为,案涉工程已竣工验收并完成工程造价结算,工程造价结算是双方对工程所有价款、奖惩、违约金等事项的最终合意;原告在结算时未就项目经理变更提出异议,且无证据证明该变更给其造成实际损失,现再主张违约金有违诚实信用原则。最终判决驳回原告的全部诉讼请求。
争议焦点
1. 项目经理变更注册是否构成擅自更换项目经理
原告主张只要执业注册变更,就属于擅自更换,构成违约。被告则抗辩,熊X某始终实际驻场履职,只是注册关系变更,不属于擅自更换项目经理,且未对工程造成任何影响。
2. 工程结算后能否再单独主张违约金
原告主张违约金是独立的违约责任,结算只是工程款结算,不影响主张违约金。被告则抗辩,工程造价结算是对工程全部价款事项的最终处理,包括违约金、奖惩等,结算时未提出即视为放弃,原告事后再主张违反诚实信用原则。
3. 约定违约金是否过高
被告补充抗辩,即使认定违约,合同约定的违约金也明显过高,原告无任何实际损失,请求法院予以调低。
本案的经验
1. 工程结算的终局性效力 :建设工程竣工结算不仅是工程款的核算,还涵盖施工过程中的各项索赔、违约金、奖惩等事项。除非结算时明确保留索赔权利,否则结算完成后,一方再就施工中的违约行为主张赔偿的,法院通常不予支持。
2. 项目经理违约的认定标准 :认定“擅自更换项目经理”,核心在于是否实际脱离项目管理、是否影响工程质量与进度,而非单纯的注册关系变更。若项目经理始终实际履职,未造成任何损失,即使注册变更,也不宜认定为严重违约。
3. 违约金调整的适用规则 :约定违约金过分高于实际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法院调低。建设工程领域的违约金,若未造成实际损失,法院通常会大幅调低甚至不予支持。
律师在本案中的价值
紧扣工程结算的终局性效力核心抗辩点,结合工程已验收合格、无实际损失、结算时未提异议等事实,成功说服法院全部驳回原告xxx元的违约金索赔请求,为当事人避免了不必要的经济损失。
办案心得
代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违约索赔案件,核心在于“抓住结算终局性,弱化违约行为本身”。
首先,要深刻理解工程结算的法律意义。很多人以为,结算就是算一算干了多少活、给多少钱,违约索赔可以另算。其实不是,建设工程的竣工结算是双方对整个项目的最终清算,不仅包括工程量、工程款,还包括施工过程中的所有索赔、违约金、奖惩、扣款等等。正常的商业逻辑是,结算的时候把所有账都算清楚,该扣的扣、该加的加,最后定一个最终金额。如果结算的时候不提,签了结算书之后又翻旧账要违约金,这既不符合行业惯例,也违反诚实信用原则。本案中,我们就紧紧抓住“结算时未提异议”这一点,反复向法官强调,结算就是一揽子了结所有争议,原告现在再主张,不应得到支持。
其次,要弱化违约行为的严重性。原告的逻辑是“合同写了不能换项目经理,你换了就是违约,就要给钱”。我们的应对思路是,先不说有没有违约,先说有没有影响。第一,只是注册关系变了,人还在项目上,活还是他在干;第二,变更发生在停工期间,根本没耽误事;第三,工程最后验收合格,也没给原告造成任何损失。这样一来,即使法官觉得有一点不妥,也会认为情节很轻微,没必要罚大额违约金。
第三,要善用公平原则和诚实信用原则。建设工程纠纷中,法官非常看重公平和诚信。原告明X在结算的时候什么都没说,钱也付得差不多了,过了好几年突然翻出来要违约金,这本身就不符合正常的交易习惯。我们在代理意见里反复强调,这种事后索赔的行为,既不符合行业惯例,也有违诚实信用,如果支持这种诉求,会让工程结算失去意义,增加大量不必要的纠纷。
最后,这个案子也给所有建筑企业提了个醒:项目经理的管理要规范,注册和履职要保持一致,避免留下违约把柄;同时,工程结算的时候,一定要把所有争议都摆到台面上说清楚,该主张的权利要及时主张,该明确放弃的也要写清楚,避免后续扯皮。
适用的用户类型
1. 遭遇发包方以施工违约为由索赔违约金的建筑施工企业;
2. 工程已结算完毕,对方又另行主张违约赔偿的建设工程纠纷当事人;
3. 涉及项目经理变更、工期延误等违约争议的施工企业;
4. 对建设工程结算效力、违约金调整规则有疑问的工程行业从业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