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功脱责:
朱日程律师代理建设工程纠纷为当事人免除xx元连带返还责任
- 代理身份 :被告某某实业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
- 案件类型 :建设工程纠纷
- 代理结果 :胜诉(法院认定实业公司并非案涉合同相对方,无需承担履约保证金的返还责任,全部返还责任由另一被告承担)
案件主要内容
2014年,被告陈XX从某某建筑公司处承接综合体项目的施工工程后,与原告陶XX、刘XX、陈XX三人签订《合作协议》,约定将项目部分工程分包给三原告施工,三原告需支付履约保证金,进场施工后五个工作日内无息返还。
协议签订后,三原告按陈XX的指示,将履约保证金转入指定的建材经营部账户,陈XX出具收款收据,收据上加盖了某某实业公司的公章。后因发包方资金链断裂,项目长期停工,三原告始终未能进场施工。十余年间项目一直未能重启,三原告多次催讨保证金,陈XX仅返还部分款项,剩余款项拒不退还。
2024年,三原告向某某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主张陈XX与实业公司共同分包工程,要求两被告共同返还履约保证金及占用期间的利息。
实业公司委托朱日程律师代理本案,核心抗辩主张为:实业公司并非案涉《合作协议》的签订主体,协议上没有实业公司盖章,陈XX也不是实业公司法定代表人,无权代表公司签约;保证金未转入实业公司账户,公司未实际收取款项;收据上的公章是陈XX事后私自加盖,不能代表公司意思表示,因此实业公司不应承担返还责任。
法院经审理认为,案涉《合作协议》的签订主体是陈XX与三原告,实业公司未在协议上签章,也无证据证明陈XX签约时代表实业公司;保证金未进入实业公司账户,仅凭收据上的公章不足以认定实业公司是合同相对方。最终法院判决:由陈XX个人向三原告返还履约保证金xxx元,驳回三原告对实业公司的全部诉讼请求。
争议焦点
1. 实业公司是否为案涉合同的相对方
原告主张陈XX是实业公司股东、实际控制人,收据盖有实业公司公章,因此实业公司是共同发包人。实业公司则抗辩,合同无公司签章,陈XX签约未获授权,公章仅在收据出现不能代表公司缔约意思,公司不是合同相对方。
2. 履约保证金是否应当返还
原告主张项目长期停工,无法进场施工,保证金应予返还并支付利息。法院认定分包合同因无资质无效,且退款条件已无成就可能,基于公平原则应当返还本金,但原告主张的利息不予支持。
3. 双方是合伙关系还是分包关系
被告陈XX主张双方是合伙关系,应共担风险。法院综合协议内容,认定实为违法分包关系,而非合伙合同。
本案的经验
1. 合同相对方的认定标准 :认定合同主体,核心看缔约时的意思表示,即谁在合同上签字盖章、谁以自身名义缔约。仅凭收据上的公章、股东身份,不足以认定公司为合同相对方。
2. 表见代理的严格适用 :股东或高管以个人名义签约,要让公司承担责任,必须符合表见代理的构成要件,即相对人有理由相信行为人有代理权。如果合同没有公司盖章、款项不进公司账户、相对人明知是个人交易,则不构成表见代理。
3. 违法分包合同无效后的保证金处理 :建设工程分包合同无效的,履约保证金应予返还;但因双方对合同无效均有过错,且原告长期等待复工属于自愿选择,通常不支持资金占用利息。
律师在本案中的价值
从合同相对性、授权权限、款项流向三个维度切入,充分论证实业公司并非案涉合同相对方,成功说服法院驳回原告对实业公司的全部诉讼请求,为当事人免除了xxx元的巨额返还责任。
办案心得
代理此类“公司是否担责”的建设工程纠纷,核心在于“击穿公章表象,回归合同本质”。
首先,不能被“盖了公章就要负责”的惯性思维束缚。很多人觉得,只要文件上盖了公司公章,公司就一定要担责。其实不然,公章只是证据之一,关键还要看整个交易的来龙去脉:合同是谁谈的、谁签的、钱付给了谁、谁在实际履行。如果整个交易过程都是个人在对接,合同是个人签的,钱是打给个人的,只是最后收据盖了个章,那不能简单认定公司就是合同主体。本案中,我们就反复强调:《合作协议》从头到尾没有实业公司的影子,从谈判、签约到收款、沟通,都是陈XX个人行为,不能因为一张收据的公章,就让公司背上巨额债务。
其次,要准确区分“职务行为”“表见代理”和“个人行为”。股东、法定代表人的行为不一定都是公司行为。如果是为了公司业务、在授权范围内、以公司名义进行,那是职务行为;如果相对人有充分理由相信有代理权,那是表见代理;如果就是个人名义、个人收款、个人的项目,那就是个人行为,公司不担责。本案中,陈XX虽然是股东,但不是法定代表人,签约时也没说代表公司,钱也没进公司账户,完全不符合职务行为或表见代理的特征。
第三,要抓住款项流向这个关键事实。判断一个交易是公司行为还是个人行为,钱的走向是非常重要的指标。如果是公司交易,钱肯定要进公司账户,或者至少进公司指定的账户。本案中,保证金打进了一个建材经营部的个人账户,和实业公司没有任何资金往来,公司根本没收到这笔钱。没拿钱,自然也不该担还债的责任。
最后,这个案子也给企业提了个醒:公章管理一定要规范,不能随便让股东、高管拿着公章乱盖。很多时候,一个公章盖下去,可能就带来几百万、上千万的债务风险。完善公章使用制度、做好用章登记,是企业风险防控的重要一环。
适用的用户类型
1. 被卷入建设工程纠纷,被主张承担连带付款/退款责任的公司;
2. 股东以个人名义承接工程,公司被起诉要求担责的企业经营者;
3. 对合同主体认定、表见代理规则有疑问的商事主体;
4. 需要专业律师处理公司与个人责任边界纠纷的当事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