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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登记纠纷:法定代表人登记胜诉,判令企业 10 日内完成工商变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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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温江区公司经营律师刘双,梳理完整证据链,援引公司法条文,推翻企业内部僵局抗辩,促成涤除登记胜诉

案件详情

案情简介

原告系企业外派管理人员,2005 年 12 月入职关联企业,2021 年 7 月至 2022 年 7 月被委派挂名案涉目标企业法定代表人、董事、董事长、总经理。2022 年 7 月 12 日原告因个人原因与任职关联企业解除劳动关系,自此不再参与目标企业任何经营管理,不履行高管职权,未领取任何薪酬报酬。 原告离职后多次向目标企业发函,要求配合办理涤除自身全部高管及法定代表人工商登记手续,企业持续推诿。企业抗辩称变更高管、法定代表人需召开董事会形成决议,因原告未配合召集会议、授权他人,无法取得董事签字及有效决议,客观无法办理变更。原告并非目标企业股东,仅为委派挂名高管,离职后与企业无实质关联,持续登记其身份将使其承担各类未知经营、诉讼法律风险,遂诉至法院,诉请判令企业配合市场监管部门涤除全部案涉工商登记信息,诉讼费由企业承担。

办案经过

原告委托律所律师作为诉讼代理人,2023 年 6 月 9 日法院立案受理,适用普通程序审理。代理人梳理全套证据:目标企业工商登记档案、公司章程、离职证明、催告变更的律师函及邮寄凭证、企业内部股权与董事委派规则文件。庭审中针对企业抗辩意见重点反驳:原告仅为委派董事,无权限强制其他股东、董事配合召开董事会;企业内部治理僵局、无法形成变更决议的责任不应由已离职无实权的挂名高管承担;依据公司法规定,经理、董事辞任即同步丧失法定代表人任职资格,企业负有办理变更登记的法定义务。法院完整核查全部证据、公司章程条款、双方庭审陈述后认定案件事实。

案件结果

法院认定原告离职后与目标企业委托履职关系终止,不再具备担任法定代表人、高管的客观条件,由其持续挂名显失公平,企业内部治理障碍不能对抗原告涤除登记的合法诉求。判决目标企业于判决生效十日内至市场监管部门,办理涤除原告法定代表人、董事长、董事、总经理全部工商登记事项;本案案件受理费 80 元全部由被告企业承担。若不服判决,当事人可在判决书送达十五日内递交上诉状上诉至省级高院。

  • 1970-01-01
  • 原告
  • 胜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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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双,专职律师,2018年担任温江区某社区法律顾问被司法局评为先进个人;2021年荣获成都市司法局成都市法律援助先进个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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