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案情简介
装饰施工经营主体承接酒店改造项目装饰装修施工工作,项目完工后已于 2024 年 1 月投入运营。2024 年 1 月 17 日双方完成工程量结算,结算总价 XXX.80 元,发包施工企业累计支付工程款 XXX 元,剩余 286170.80 元长期拖欠未付。案涉施工企业为自然人独资有限责任公司,唯一股东无法举证个人财产与公司财产相互独立,依法应承担连带清偿责任;酒店管理企业为案涉工程总发包方,需在欠付施工企业工程款范围内承担连带付款义务。 原告提起诉讼,诉讼请求包含:要求施工企业支付欠付装修款 286170.80 元,并按 LPR 标准支付 2024 年 1 月 18 日起至款项付清止资金占用利息,暂计利息 13239.15 元;独资股东对全部本息承担连带责任;发包方酒店公司在欠付工程款范围内连带清偿;全部诉讼费、鉴定费、保全费由三方被告承担。
二、办案经过
本案于 2025 年 8 月 14 日立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审理期间原告于 2025 年 12 月 30 日申请将原第三人酒店企业变更为本案被告。各方当事人均委托专业律师参与诉讼,原告代理律师梳理结算单据、施工交付凭证、企业工商档案等证据,固定欠付工程款、公司人格混同、发包人欠付工程款三层法律关系;被告代理律师代表三方被告参与协商谈判。法院组织多方调解,原被告双方在律师协助下放弃部分诉讼主张,重新协商确定付款总额、分期节点、违约追责条款,最终达成一致调解方案。案件审理法院于 2026 年 3 月 16 日出具民事调解书确认调解协议效力。
三、案件结果
1. 付款总额调整为 320000 元,由施工企业分两期支付:2026 年 3 月 20 日前支付 160000 元,2026 年 3 月 27 日前付清剩余 160000 元,独资股东对全部款项承担连带支付责任;
2. 任一付款方未按期足额付款,原告可一次性申请执行全部剩余款项,同时违约方额外支付违约金 40000 元;
3. 案件受理费 5525 元,减半收取 2762.5 元,由原告自行承担;
4. 调解协议经各方签字盖章、法院确认后具备强制法律效力。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