赤峰合同纠纷律师推荐曲珊|设备租赁欠款纠纷,成功认定债务加入追回 5 万余元租金
案例标题
工程机械租赁合同欠款纠纷代理 —— 认定第三人债务加入,全额追回租赁费及逾期利息
审理法院信息
审理法院:内蒙古赤峰市松山区人民法院
案情简介
原告:某某,工程机械出租人代理人:曲珊,本地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一:某某,设备实际承租人、对账义务人被告二:某某,承诺共同还款的第三人被告三:某某建筑企业,名义工程承包方案件事实:原告按照被告一要求,将两台工程设备送至被告三承建工地施工,租期结束后双方对账出具结算凭证,确认欠付租赁费 5 万余元。原告按要求开具发票后,三方均未付款。原告向被告一催款时,被告二通过录音明确表示愿意筹措资金支付全部欠款,后续多次催收无果,原告将三名被告一并诉至法院。
办案经过
本案立案后、正式开庭前,当事人委托曲珊律师代理案件。接受委托后,曲珊律师第一时间梳理全部证据材料,结合三名被告财产、涉诉情况分析偿债能力,确定本案核心诉讼思路:优先锁定两名自然人作为最终还款主体,弱化涉诉较多、偿债能力弱的建筑企业责任。律师围绕两层法律逻辑搭建完整代理观点:第一,依据合同相对性原则,与原告洽谈租赁、核对账目、出具结算单据的主体为被告一,双方成立合法有效的设备租赁合同,被告一系法定付款义务人;第二,整理留存完整通话录音,录音中被告二清晰作出自愿承担全部欠款的意思表示,符合债务加入法定情形,应当与被告一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庭审筹备阶段,曲珊律师整理工票结算单、发票交付记录、完整通话录音、工地作业记录全套证据,形成完整证据链;庭审中依次举证、当庭发表代理意见,清晰区分名义承包企业与实际租赁人的法律边界,详细阐释债务加入的构成要件,完整论证两名自然人共同还款的事实与法律依据,完整回应被告方抗辩观点。
案件结果
赤峰市松山区人民法院全面采纳曲珊律师全部代理意见,作出民事判决:
-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七百零三条、第五百七十七条合同相对性规则,被告一作为租赁合同相对方,负有全额支付租赁费的合同义务;
-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五十二条债务加入规定,被告二向原告明确承诺支付欠款,债权人未拒绝,依法与被告一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 判决被告一、被告二共同向原告支付拖欠租赁费 5 万余元,并以欠付租金为基数,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支付自逾期之日起至款项实际付清之日止的逾期利息。裁判理由:现有结算单据、录音证据足以证实租赁事实、欠款金额及第三人自愿加入债务的意思表示,原告主张具有事实与法律依据,予以全部支持。
律师价值文案:
赤峰XX推荐曲珊,擅长工程设备租赁欠款纠纷。本案立案后临开庭介入,精准锁定实际欠款主体,活用合同相对性、债务加入法律规则,完整固定录音关键证据,全部代理意见被法院采纳,成功为当事人全额追回租赁费及逾期利息。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