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介
原告与被告经相亲结识并建立恋爱关系,原告应被告要求辞职跟随被告对外开展业务,工作内容包含驾驶车辆、区域业务拓展、工地现场工作、业务宣传发传单等,双方口头约定劳动报酬标准 4300 元 / 月。2021 年 1 月 20 日,被告出具欠条,载明欠付原告 5 个月劳务报酬 30000 元;2021 年 2 月 22 日被告再次出具欠条,明确因原告跟随其共同做事,补偿原告劳务报酬 26000 元,同时约定自有车辆抵押担保,并声明前一份 50000 元欠条作废。 原告持 26000 元欠条诉至一审法院,主张被告支付劳务费,并自起诉之日按 LPR 标准计付逾期利息。一审审理中,被告认可欠条真实性,但以车辆、证件扣押纠纷为由拒绝付款。一审法院认为原告仅提交欠条、工作照片、宣传传单,无法排除案涉款项为恋爱补偿、合伙结算款的可能性,认定原告举证不足,无法证实双方成立劳务合同关系,驳回原告诉请,全部诉讼费、公告费由原告自行承担。
办案经过
原告不服一审判决,委托律师提起上诉。律师梳理全案证据,补充提交多组关键新证据:两份前后出具的欠条原件、被告挂靠经营相关业务合同与行业培训证书、双方微信聊天记录。证据完整佐证被告对外业务宣传材料中预留原告专属联系电话,原告实际参与项目宣传、工地实操等劳务工作,微信聊天记录亦能印证被告认可欠款金额、承诺付款。二审庭审中,律师围绕劳务关系成立、欠条合法有效两大核心焦点展开论证,指出一审未完整核查全部书面债权凭证,遗漏首份欠条载明 “工资” 的关键内容,事实认定存在疏漏,同时就举证规则、合同履行义务法律适用发表意见,完整还原原告持续向被告提供劳务的客观事实。
案件结果
二审法院采信律师提交的全部新证据,认定双方劳务关系成立,欠条系被告真实意思表示,合法有效。撤销一审驳回原告诉请的判决;判令被告于判决生效十五日内支付劳务费 26000 元,自一审起诉日 2022 年 5 月 20 日起,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同期 LPR 计算利息至款项实际付清之日;若逾期给付,加倍计算迟延履行利息。一审案件受理费 450 元、公告费 300 元,二审案件受理费 450 元,合计 1200 元全部由被告承担,原告垫付费用由被告随款项一并支付。本案为终审判决,被告逾期不履行将被采取限高、失信、司法拘留等强制执行措施。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