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案情简介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先后两次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第一期岗位为客服,第二期调整为销售业务员,合同期限至 2023 年 10 月 31 日。用人单位出台内部销售考核制度,规定销售人员年度业绩未达目标 50% 即视为不合格,公司可解除劳动关系。用工期间用人单位仅开展常规通用培训,未针对劳动者销售短板开展专项提升培训。 2021 年 12 月 31 日,用人单位直接向劳动者送达解除通知书,以劳动者无法胜任岗位、调岗后仍不能胜任为由当日要求离职,未提前 30 日书面通知,亦未支付代通知金。 劳动者提起劳动仲裁,主张确认 2016 年 9 月至 2021 年 12 月跨三家关联企业连续劳动关系,索要违法解除赔偿金、欠付工资、代通知金。仲裁委认定三家主体为关联企业,合并计算工作年限,裁决用人单位支付赔偿金 53891.53 元。用人单位不服仲裁结果,向基层法院提起诉讼,主张仅 2019 年 11 月至 2021 年 12 月存在劳动关系、解除行为合法无需赔付。
(二)办案经过
劳动者委托诉讼代理人参与全部仲裁、一审诉讼程序。庭审中代理人提交企业宣传册、组织架构图、工资条、社保缴费记录、经销商合作协议等多组证据:一是证明三家涉案企业共用品牌、人员流转无间断,属于法律规定的关联企业;二是工资条载明劳动者入职起始时间为 2016 年 9 月,佐证用人单位自身认可工作年限连续计算;三是举证用人单位仅开展通用培训,无针对劳动者销售能力不足的专项培训,不满足不能胜任解除的法定前置条件;四是证实用人单位当日通知当日离职,未履行提前通知或支付代通知金法定程序。 涉案两家关联企业经法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法院依法缺席审理。用人单位未能举证证明劳动者因客服岗不胜任进行调岗,亦无法举证完成法定解除前置流程。
(三)案件结果
1. 分段确认劳动关系:2016.9.6-2019.1.23 劳动者与第一家关联企业存在劳动关系;2019.1.24-2019.10.31 与第二家关联企业存在劳动关系;2019.11.1-2021.12.31 与起诉用人单位存在劳动关系。
2. 认定用人单位单方解除劳动合同行为违法,判令判决生效三日内支付违法解除赔偿金 53891.53 元(计算标准:月均工资 4899.23 元 ×2 倍 ×5.5 年工龄)。
3. 案件受理费 5 元由起诉用人单位自行承担;逾期付款需加倍支付迟延履行利息。
4. 用人单位不服判决可在十五日内上诉至中级人民法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