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介
个体劳务用工主体将木模施工劳务清包给第三方自然人,木工劳动者进场施工并签订工程建设领域书面劳动合同,约定计件工资 38 元 /㎡或 350 元 / 天,用工主体未为劳动者缴纳工伤保险。劳动者入职半月在施工中跌落受伤,经人社部门认定工伤、劳动能力鉴定为十级伤残。 用工主体主张劳动者系第三方承包人自行聘用,劳动合同仅为报保险虚假签订,双方不存在劳动关系,起诉请求不承担十级工伤赔付责任。劳动者抗辩劳动关系真实存在,用工主体曾发放两笔 7 月项目工资,工伤、鉴定文书合法有效,要求全额享受工伤待遇。 法院查明用工主体员工两次向劳动者转账发放项目工资,劳动合同真实签署,用工主体直接对劳动者实施管理,劳动者从事木工属于其经营业务范围,承包协议不能免除用工主体工伤赔付责任;医嘱停工休养 3 个月,停工留薪期合计 94 天,双方停工留薪期满事实解除劳动关系。劳动者主张月工资 10000 元无充分证据,法院按 350 元 / 天核算工资标准。
办案经过
1. 劳动者受伤后申报工伤,取得工伤认定决定书、十级劳动能力鉴定结论;
2. 劳动者提起劳动仲裁,仲裁委裁决双方劳动关系解除,用工主体支付工伤各项待遇合计 154112.5 元;
3. 用工主体不服仲裁裁决向基层法院起诉,提交劳务清包合同主张无劳动关系、无需承担工伤责任;
4. 劳动者委托律师出庭应诉,提交劳动合同、银行工资流水、工伤及鉴定文书、住院病历票据等全部证据;
5. 法院适用简易程序开庭审理,核查用工管理、工资发放、工伤伤情、停工休养时长等全部事实,依据劳动关系认定规则、工伤保险相关法规作出裁判。
案件结果
1. 驳回用工主体全部诉讼请求;
2. 认定双方劳动关系于停工留薪期满次日解除;
3. 判令用工主体十日内支付全部工伤待遇: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 27140 元、一次性伤残补助金 53287.5 元、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 40710 元、停工留薪期工资 31666 元、护理费 480 元、住院伙食补助费 120 元、鉴定检查费 709 元,总计 154112.5 元;
案件受理费 5 元由用工主体承担,逾期付款需加倍支付迟延履行利息。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