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人利用个人微信及支付宝账户为赌客提供充值和提现服务,充值金额达2200余万元、提现金额达1800余万元,获利60余万。被告人因同种罪行曾被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
辩护过程中,辩护人部分犯罪金额不能被认定,且被告人系从犯的主要辩护意见被采纳,最终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十个月。
被告人利用个人微信及支付宝账户为赌客提供充值和提现服务,充值金额达2200余万元、提现金额达1800余万元,获利60余万。被告人因同种罪行曾被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
辩护过程中,辩护人部分犯罪金额不能被认定,且被告人系从犯的主要辩护意见被采纳,最终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十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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