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介
借款人 2024 年 3 月 25 日与银行签订《个人贷款合同》,约定借款本金 8000 元,期限 12 期,贷款年利率 11%,还款方式等额本息。同日借款人与担保机构签订《委托保证合同》,约定担保机构为案涉借款提供连带保证,借款人需支付担保费合计 588.48 元,每期 49.04 元;若借款人逾期偿还代偿款,按代偿金额 0.065%/ 日支付违约金。银行当日足额发放 8000 元贷款。 借款人仅偿还 4 期后出现逾期,担保机构分 8 次代为清偿全部逾期本息,累计代偿总额 5656.43 元,其中本金 5430.06 元、利息 226.37 元。借款人后续仅偿还 3 期本息 778.95 元、担保费 98.08 元。2025 年 5 月 8 日,原担保机构将剩余代偿债权 4877.48 元、未付担保费 294.24 元一并转让给现原告主体,并完成债权转让通知送达。原告主体完成企业名称变更后,诉至法院,主张偿还代偿款 4877.48 元、按年利率 13.8% 计算违约金、支付担保费 294.24 元,并由被告承担诉讼费。
办案经过
法院 2026 年 3 月 12 日立案,适用小额诉讼程序,2026 年 4 月 7 日公开开庭审理。被告经法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法院依法缺席审理。原告委托律师出庭参与庭审,完整提交《个人贷款合同》《委托保证合同》、代偿证明、债权转让协议、放款凭证、还款记录、债权转让通知截图等全套证据,完整举证案涉借款、担保、代偿、债权转让全部事实,清晰说明各项金额计算依据与债权流转过程。庭审中原告明确第二项诉讼请求为违约金,完整陈述合同约定、代偿时间、计息基数与计息区间,完整完成举证、法庭陈述环节。被告未提交答辩意见、未举证质证,自行放弃全部诉讼权利。法院核查全部证据,确认案涉全部合同真实有效,债权转让已履行通知义务,债权受让合法成立。
案件结果
1. 法院判令被告五日内支付代偿款 4877.48 元;
2. 判令被告支付违约金,以代偿本金 4745.84 元为基数,自 2025 年 3 月 29 日起按年利率 3.1% 计算至款项实际付清之日,驳回原告主张年利率 13.8% 违约金的诉求;
3. 判令被告五日内支付担保费 294.24 元;
4. 案件减半收取受理费 25 元,全部由被告承担;
判决为终审判决,逾期履行需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债务利息;逾期不履行将被限高、列入失信名单,情节严重追究刑责。 法院认定案涉借款、担保、债权转让合同合法有效,债权受让主体有权主张代偿款及担保费,综合合同履行、实际损失情况大幅下调原告诉请违约金利率。全文证据链完整,债权追偿基础全部得到法院认可,仅对违约金计息标准予以调整。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