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案情
原告在经营场所内,因顾客消费结算纠纷产生口角,双方短暂争执后散开。执法人员到场处置,将原告口头传唤带回办案场所询问,后续以公然侮辱他人为由,拟作出罚款五百元治安处罚。原告签收处罚告知笔录时当场提出陈述申辩,主张纠纷事出有因,不存在侮辱违法行为,要求复核相关事实。
办案单位未对原告申辩理由开展复核,未制作申辩复核记录;传唤过程仅有一名正式人员带队、辅警单独开展询问笔录制作,不符合两名民警办案要求;全程未同步完整留存询问录音录像;案件受理后超出三十日法定办案期限,延期未履行上级审批手续,程序多处瑕疵。原告不服处罚,复议未果后提起行政诉讼。
代理律师庭审逐一梳理程序违法点:一是单人办案违反法定执法人数要求,询问笔录合法性存疑;二是剥夺当事人陈述申辩复核权利,处罚前告知流于形式;三是超期办案无合法延期审批,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九十九条办案期限规定;四是关键询问环节音视频缺失,无法印证笔录真实性。
法院审理观点
法院认为,治安行政执法必须严格遵守法定程序,程序合法是行政行为有效的前提。本案办案机关存在单人取证、未复核申辩、超期办案、音视频留存不全等多项程序违法情形,案涉行政处罚作出程序严重违法,依法应当予以撤销。
判决结果
撤销涉案罚款行政处罚决定书;
责令被告依法重新规范调查处理;
案件受理费由被告承担。
律师办案总结
很多当事人只关注处罚结果,忽略执法程序问题。只要行政机关存在传唤、询问、告知、申辩、办案期限等程序违法情形,即便表面存在纠纷事实,处罚依然可被法院撤销,行政诉讼中程序抗辩是重要维权路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