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案件基本事实
当事人入职一家资产管理类机构担任基层业务员,入职时公司对外宣称主营实体项目投融资,推出固定年化收益理财产品,未经金融监管部门批准,通过线下邀约、老客户转介绍方式向社会不特定人员吸纳资金。当事人在职一年八个月,日常工作为接待来访客户、讲解产品资料、协助签订投资协议,按照个人吸储业绩领取底薪加提成。
案发后经司法审计,公安机关初步认定当事人累计吸收资金总额 2100 余万元,涉及集资参与人 49 人,个人获取工资、提成等违法所得共计 32.7 万元,以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对当事人立案侦查并采取刑事拘留强制措施。当事人家属委托本律师介入辩护。
二、辩护难点
涉案金额超 2000 万,已达到数额巨大量刑档次,基准量刑区间三年以上有期徒刑,实务中此类业务员判处实刑比例较高;
卷宗初步统计全部投资流水均计入涉案总额,包含当事人本人、近亲属投资款项未作剥离;
多名集资参与人尚未谅解,存在信访压力,法院适用缓刑顾虑较大。
三、完整辩护思路与办案动作
精准核减涉案金额,剔除合规资金
律师多次会见核对每一笔投资记录,逐条梳理银行流水、投资合同,区分统计:当事人本人及其配偶、父母、兄弟姐妹等近亲属投入资金合计 580 余万元。根据非法集资司法解释精神,向特定近亲属吸收资金不属于 “社会不特定公众”,不应计入犯罪数额。律师向检察院提交专项金额核对法律意见,附明细表格、亲属关系证明,最终公诉机关采纳意见,将涉案金额核减至 1520 余万元,量刑基础大幅下调。
定性论证从犯地位
梳理公司组织架构、劳动合同、内部通知、会议记录,证实理财产品设计、收益率设定、资金账户管理、本息兑付方案全部由总部决策层决定,当事人无定价权、资金支配权、业务模式决策权,仅被动执行上级推广指令,仅从事事务性辅助工作,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辅助作用,符合从犯认定要件,依法应当从轻、减轻处罚。
统筹退赃退赔,化解投资人矛盾
律师指导家属在审查起诉阶段一次性全额退缴 32.7 万元全部违法所得,预缴罚金保证金;主动对接集资参与人代表,说明当事人底层员工身份、获利情况与退赃意愿,逐一沟通释法说理,最终取得多数集资参与人书面谅解,降低社会矛盾风险。
夯实认罪认罚、坦白从轻情节
当事人自归案后始终稳定供述全部事实,无隐瞒、串供行为,构成坦白;在律师陪同下自愿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明确认可指控罪名,体现真诚悔罪态度。
四、法院审理与判决结果
庭审中辩护人完整发表从轻量刑、适用缓刑辩护意见,合议庭全面采纳辩护观点。法院认定被告人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系共同犯罪从犯,具有坦白、认罪认罚、全额退缴违法所得、取得部分被害人谅解、初犯偶犯等多重从轻减轻情节,最终判决: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当事人未被收监,缓刑考验期内遵纪守法即可不再执行实刑。
五、案件小结
基层业务员非吸案件并非金额大必然实刑,通过剥离亲友投资缩减涉案数额、锁定从犯身份、及时足额退赃、化解被害人矛盾,是争取缓刑的核心路径,辩护介入时机越早,协商量刑空间越大。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