混凝土货款买卖合同纠纷,全额追回货款 72400 元及逾期违约金
一、案情简介
- 原告商贸公司向被告置业公司供应混凝土,双方形成买卖合同关系,供货总金额 182400 元,被告已支付 110000 元,尚欠货款 72400 元。原告多次催收未果后起诉。
- 原告诉讼请求:判令被告支付剩余货款 72400 元;以 72400 元为基数,自 2025 年 9 月 15 日起按一年期 LPR 加计 50% 支付逾期付款违约金;诉讼费、保全费、保全保单保函费全部由被告承担。
- 被告答辩:认可欠款金额,但认为无合同约定违约金,不应承担违约金,保全及保单费用不应由己方承担。
二、办案经过
- 刘X律师协助原告整理供货单据、对账凭证、付款记录、催款沟通记录等完整证据,固定被告欠付货款的事实。
- 庭审结合买卖合同司法解释,明确即便双方未书面约定违约金,出卖人仍可主张逾期付款资金占用损失,法定标准支持 LPR 上浮 30%-50%,原告诉请标准合法有据。
- 举证说明保全、保单保函属于原告实现债权产生的合理维权支出,依据法律规定应由违约方被告全部承担。
三、办案结果
- 法院判决被告三十日内付清货款 72400 元,并支付逾期违约金(以 72400 元为基数,2025 年 9 月 15 日起按一年期 LPR 加计 50% 计算至款项付清之日);
- 案件受理费 805 元、保全费 744 元、保单保函费 300 元全部由被告承担;
- 未按期履行付款义务,需加倍支付迟延履行利息;不服判决可十五日内上诉至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四、律师价值
- 精准适用买卖合同司法解释,在无书面违约金条款的情况下,成功为当事人争取上浮 50% 的逾期付款损失,弥补资金占用损失。
- 完整固定全部供货、对账、欠款证据,被告对欠款事实无反驳,案件快速胜诉,缩短回款周期。
- 推动法院判令违约方承担全部诉讼费、保全、保函等维权成本,当事人无需承担任何维权开支,全额收回货款及违约损失。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