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案情
原告自有不动产位于片区改造范围,为核实征收项目审批、补偿安置标准、补偿资金拨付明细等核心文件,通过XXX 向职能单位邮寄书面政府信息公开申请,明确列明五项需公开材料,并留存快递底单、签收截图作为凭证。邮寄物流记录显示,该单位于邮寄后第三日完整签收全套申请材料。
自签收之日起满 20 个法定工作日,原告未收到任何答复文书、延期告知或沟通通知。原告主动电话、书面催告两次,对方仅口头称内部流程未走完,始终未出具正式答复。原告委托律师提起行政复议,复议阶段该单位才临时出具一份简易回函,仍未提供任何申请材料。原告不服复议结果,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两项诉求:确认被告逾期不答复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行为违法;判令限期依法完整公开全部申请信息。
庭审中代理律师核心代理意见:第一,依据《政府信息公开条例》,行政机关收到书面申请后,无正当理由必须 20 个工作日内答复,如需延期必须书面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本案被告全程无任何延期审批、书面告知材料,逾期无答复属于典型行政不作为;第二,被告主张内部科室交接延误、工作人员调整不能成为免除法定答复义务的理由,内部管理问题不得对抗申请人法定知情权;第三,原告申请的征收审批、补偿明细系行政机关履职过程中制作保存,与自身财产权益直接相关,属于应当主动或依申请公开范畴,不存在涉密、第三方隐私排除情形。
法院裁判观点
法院核查快递签收记录、催告记录、被告案卷材料后认定:被告收到信息公开申请后,未在法定期限内履行答复义务,无合法延期手续,逾期不答复行为违反法定职责;案涉征收相关信息与原告切身利益直接相关,不存在法定不予公开事由,被告应当依法予以公开。
判决结果
确认被告逾期未答复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行政行为违法;
判令被告自判决生效之日起二十个工作日内,对原告全部信息公开申请逐项作出规范答复并提供对应政府信息;
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律师办案总结
大量当事人申请信息公开后遭遇 “石沉大海”,很多人误以为只能被动等待。法律明确规定 20 个工作日答复期限,行政机关内部人员变动、流程疏漏不能作为不答复借口。遇到逾期无回复,可留存快递签收、沟通记录,通过复议、行政诉讼追责维权,知情权受法律强制保护。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