员工主张两万七千余元双倍工资,洪淑芬律师巧用仲裁时效,仅需赔付七千余元
案例专长
劳动争议企业应诉、未签劳动合同二倍工资时效抗辩、薪资标准质证、社保诉求法律抗辩、企业劳资纠纷减损代理
代理方向
作为涉案企业全权仲裁代理人,梳理入职、离职、发薪全套证据,核心以一年仲裁时效抗辩早年二倍工资主张;对劳动者主张虚高工资基数逐一质证,同时论证社保费用不属于仲裁受理范围,全方位降低企业赔付压力。
判决结果
劳动者诉请二倍工资差额27500元、社保补偿金5196.45元;仲裁委采纳全部抗辩,仅支持7222.80元二倍工资,全部社保诉求、超时效工资主张均驳回。
案情内容
一名项目经理2022年9月入职本地企业,2023年3月离职,在职期间双方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公司也未为其缴纳社保。离职近十个月后,该员工提起劳动仲裁,要求公司支付2022年10月至次年3月未签劳动合同双倍工资差额27500元,同时要求企业承担在职期间单位部分社保费用五千余元,两项诉求合计三万余元。企业收到仲裁材料后十分担忧,若全额支持将产生大额用工赔偿,当即委托我洪淑律师处理本案仲裁应诉。
接受委托后,我第一时间整理全套用工证据,搭建三层完整抗辩逻辑。第一,紧扣劳动仲裁一年时效规定,精确核算时间:员工2024年1月才申请仲裁,2022年10月8日至2023年1月5日对应的双倍工资早已超过法定保护期限,该部分诉求应当全部不予支持。第二,针对员工自称每月固定5500元工资的说法,调取全部银行转账流水,统计实际每月实发平均薪资,当庭质证对方主张的工资基数与实际发放不符,重新核算合法赔付金额。第三,关于社保补偿诉求,明确法律规定:社保补缴、费用赔偿不属于劳动仲裁受理事项,劳动者未自行垫付社保也无对应损失凭证,该项请求无法律依据,应当直接驳回。
仲裁庭审中,我依次提交入职登记表、全部工资银行转账记录、离职沟通记录,结合《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劳动合同法》逐条说理,清晰区分受保护时段与超时效时段,对比流水纠正工资计算标准,详细说明社保诉求的受理边界。仲裁员完整采信我方全部抗辩观点,重新核算仅2023年1月6日至3月10日期间的二倍工资具备胜诉基础,核算金额仅七千余元。
最终终局裁决作出,仅判令企业支付7222.80元二倍工资,劳动者其余两万余元诉求全部被驳回。很多中小企业不了解双倍工资存在一年仲裁时效,面对员工离职后远期仲裁,容易被动全额协商赔付。本案我依托时效规则作为核心突破口,搭配薪资质证、社保法律抗辩三重策略,最大限度压缩企业赔偿成本,充分体现企业劳动纠纷减损的专业办案能力。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