员工索要两万余元项目提成,洪淑芬厘清用工主体边界,仲裁全部驳回全部诉求
案例专长
劳动仲裁企业应诉、关联主体劳动关系区分、业绩提成规则抗辩、无权签字效力质证、文创XX劳资纠纷处理
代理方向
作为文创企业全权仲裁代理人,区分前后两段用工主体,举证员工后期与第三方机构建立劳动关系;围绕提成文件效力、内部人员签字权限、岗位提成资格三大要点举证抗辩,完整提交工商、合同、聊天记录等证据,论证提成诉求无事实法律依据。
裁决结果
劳动者主张近两万八千元绩效提成;仲裁委采纳全部代理意见,认定涉案时段双方不存在劳动关系,驳回劳动者全部仲裁请求,企业无需支付任何款项。
案情内容
当事人早年入职一家文创企业,担任馆内管理岗位,双方签订首期劳动合同,按月发放固定薪资。次年2月,该劳动者与另一家独立美育机构重新签订劳动合同,社保缴纳主体同步变更至该机构,工作至同年10月主动离职。离职后劳动者提起劳动仲裁,主张此前多段展览项目绩效提成合计近两万八千元。
劳动者提交内部人员微信对账记录、自制激励文件、各地项目合作材料,主张企业应当足额发放提成。涉事文创企业收到仲裁材料,担心款项赔付,当即委托我作为仲裁阶段全权代理律师处理应诉。
接手案件后,我全面梳理两套劳动合同、社保缴费记录、两家单位工商登记资料、内部工作审批群完整记录,搭建多层抗辩逻辑。第一,案涉文创公司与美育机构为两家完全独立的经营主体,自次年2月起,劳动者的劳动合同、社保均归属美育机构,该时间段内与我方委托人不存在劳动关系,无权向本企业主张劳动提成报酬。第二,劳动者提交的提成激励文件归属第三方美育机构,无涉事企业公章、法定代表人确认;对接人员仅为持股自然人,无企业书面授权,私下微信对账不具备约束企业的法律效力。第三,依据该激励文件条款,管理类岗位本身不参与销售提成分配,劳动者日常仅辅助提供图文素材,未参与项目商务对接、落地执行,不满足提成申领条件。
庭审中,我逐一提交全套书证,清晰划分两段用工对应的不同用工单位,逐条质证劳动者提交的提成相关证据瑕疵,结合劳动争议相关法律,说明不存在劳动关系即无支付提成的法定义务。仲裁庭完整核查全案证据,采信我方全部抗辩观点,认定劳动者主张提成缺乏基础法律关系支撑,作出终局裁决,全部仲裁请求予以驳回。
文创XX常存在多家关联经营主体,员工容易混淆用工单位,离职后向无关企业索要高额提成,多数企业缺乏证据梳理思路,容易被动协商赔付。本案我精准拆分两家独立主体,从劳动关系定性、提成规则效力多角度层层抗辩,直接驳回对方全部索赔,充分体现企业劳动仲裁减损、证据梳理与法律抗辩专业能力。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