担保函签名指纹全系伪造,洪淑芬律师全盘抗辩,彻底免除当事人连带清偿责任
案例专长
众筹投资/名为投资实为民间借贷纠纷、虚假担保文书质证、笔迹指纹司法鉴定运用、大额债权免责抗辩
代理方向
全程代理担保方当事人一审诉讼,核心围绕担保文书真实性开展抗辩,提供此前该项目同类案件司法鉴定报告作为关键证据,逐条反驳原告主张的担保过错、共同经营等观点,完整论证签字指纹伪造、当事人无担保合意,请求全部驳回对我方当事人的起诉。
判决结果
原告起诉要求我方当事人对本金、利息、律师费合计两万三千余元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法院采信全部抗辩意见,认定担保函并非我方当事人签署,驳回原告针对我方当事人全部诉讼请求,我方无需承担任何还款义务。
案情内容
某众筹平台推出榴莲投融资项目,投资人通过线上渠道投入资金一万五千元,平台签订书面投资协议,约定保本固定分红收益,本质属于借贷关系。项目实际运营负责人离世后,项目停业、停止分红,投资人无法收回本金与收益,遂将项目负责人配偶、被主张的担保人一并起诉至法院。原告诉称,我方当事人出具连带责任担保函,应当对全部本金、分红利息、维权律师费承担连带偿还责任,全部诉求总额超两万三千元。
案件核心争议集中在担保文件真伪:原告提交一份落款为我方当事人的《连带责任担保函》,主张当事人自愿为案涉全部债务提供无限连带担保,即便项目负责人离世,担保人也需要全额兜底。我方当事人收到传票后十分震惊,明确表示从未签署过该担保文件,没有任何提供担保的意愿,也从未参与该榴莲项目经营,无端面临巨额连带债务,随即委托我洪淑芬律师全权出庭应诉。
接受委托后,我第一时间检索同一众筹榴莲项目批量同类诉讼,调取两起在先案件完整卷宗与司法鉴定意见书,两份鉴定报告均明确:案涉同款担保函上指纹、手写签名均并非我方当事人本人形成,文书属于他人伪造。以此为核心突破口搭建完整抗辩体系:第一,两份生效司法鉴定报告属于法定有效证据,足以证明案涉担保函签名、指纹均系伪造,当事人不存在任何担保合意,担保合同自始不成立,无需承担担保责任。第二,针对原告提出“当事人明知签名被冒用却不维权、存在过错”的观点,我逐一反驳:早在前序同类诉讼中,我方当事人就主动向法院申请笔迹、指纹鉴定,当庭否认担保文书效力,全程积极维权,不存在放任他人冒用身份的情形,不存在法律规定的担保过错责任。第三,区分案件主体,项目实际运营、资金往来均由项目负责人夫妻完成,我方当事人未参与项目洽谈、分红、运营,没有享受项目经营收益,不存在需要承担兜底债务的事实基础。第四,结合民法典担保制度司法解释,担保成立必须以担保人真实自愿意思表示为前提,伪造文书不产生任何担保法律效力,原告诉求缺乏根本请求权基础。
庭审阶段,原告提交投资转账记录、分红流水、夫妻共同经营相关文书,坚持主张我方当事人承担连带清偿义务。我当庭出示两份在先案件完整判决书、司法鉴定意见书,逐一向法官说明鉴定机构资质、鉴定样本比对过程,清晰展示签名、指纹与当事人真实样本存在明显差异;同时梳理我方当事人历次诉讼中的抗辩、鉴定申请行为,证明当事人自知晓被冒用后全程积极维权,不存在过错。针对原告引用的夫妻共同经营、项目关联等证据,区分各主体法律身份,论证相关事实均与我方当事人无关,不能推定我方存在担保承诺。
法院全面核查全案证据,认可司法鉴定报告证明效力,认定案涉担保文书并非我方当事人签署,双方未成立合法有效的担保法律关系;同时驳回原告关于我方存在过错、应当承担补充清偿责任的主张,最终作出判决:仅判令项目负责人配偶承担还款责任,全部驳回原告对我方当事人的所有诉讼请求,我方当事人无需支付本金、利息、律师费任何一笔款项。
现实中大量众筹、加盟类投融资案件会出现冒用他人身份制作虚假担保文件的情况,普通当事人面对起诉时不懂得调取同类案件鉴定证据,极易被法院判令承担连带还款责任。本案中我依托同系列批量案件的生效鉴定文书形成完整证据链,从文书真实性、主观过错、担保构成三大维度层层抗辩,彻底推翻原告全部追责主张,帮助当事人完全免除两万余元连带债务,充分处理投融资虚假担保类商事纠纷的专业办案能力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