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聚焦涉税刑事辩护:81万余元虚开发票案,张露琪律师为当事人争取缓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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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露琪律师 在线
江苏瀛鑫(大丰)律... 主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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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价值

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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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聚焦涉税刑事辩护:81万余元虚开发票案,张露琪律师为当事人争取缓刑

  一、案件简介

  本案为典型的工程结算引发的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刑事案件,案号(20X)苏X刑初X号,由盐城市大丰区人民法院审理。本案被告人AX为案件涉案人员,当事人AX家属委托江苏盐城市大丰区张露琪律师担任其一审辩护人。另一同案被告人B某,由其他律所律师辩护。

  经查,20X年B某承接江苏C公司设备厂房改造工程,双方合同约定工程款结算需提供17%增值税材料票据。20X年X月,B某为顺利结算工程款项,经由AX介绍,通过支付7%开票费的方式,从第三方获取7份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涉案发票销货单位为北京XX公司,购货单位为涉案工程发包方,发票价税合计81.73万元,其中不含税金额69.86万元,抵扣税额11.88万元。

  后续发包方将涉案发票用于税款抵扣,税务机关核查后认定该行为属于偷税行为,依法追缴全部抵扣税款、滞纳金,并对企业处以税款0.5倍罚款。案发后,公安机关对B某、AX以涉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立案侦查,二人均被取保候审,后被检察机关提起公诉。公诉机关指控AX构成介绍他人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应当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二、律师辩护经过

  案件审查起诉及审判阶段,张露琪律师全程介入案件,全面梳理案件事实、证据链条及量刑情节,针对当事人AX的案件情况,精准提炼核心辩护观点,开展有效从轻辩护。首先,律师核实当事人涉案行为背景,确认AX仅为朋友间居间介绍开票,全程未获取任何报酬,无牟利目的,主观恶性极低;其次,明确AX系初犯、偶犯,无任何违法犯罪前科,人身危险性小;最后,结合当事人到案后的表现,主张AX如实供述全部犯罪事实,认罪悔罪态度良好,具备法定、酌定从轻处罚情节,恳请法院对其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

  同时,针对案件整体情节,律师重点强调本案特殊背景,当事人并非主动虚开发票骗取税款,系工程结算合规性缺失引发的犯罪,且涉案税款已全部追缴、行政罚款已履行,未造成国家税款实际损失,社会危害性显著降低,为当事人争取从宽处理奠定核心辩护基础。庭审中,律师围绕量刑情节充分质证、辩论,最大程度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

  三、法院判决结果

  盐城市大丰区人民法院经开庭审理、举证质证、法庭辩论后,对本案事实、罪名及量刑情节作出最终认定。法院确认,AX介绍他人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行为,已构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属于共同犯罪,该案中二被告人地位、作用无明显主次之分,不区分主从犯。

  法院最终采纳了张露琪律师的绝大部分辩护意见,认定AX系初犯、偶犯,无获利情形,主观恶性小,归案后如实供述罪行、认罪悔罪,且涉案税款已全额追缴,未造成国家税收损失。依法作出判决:被告人AX犯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判处拘役五个月,缓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X千元。缓刑考验期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四、律师辩护价值

  本案当事人最终被认定构成刑事犯罪,虽未实现无罪结果,但张露琪律师的专业辩护发挥了关键的量刑减损价值,最大程度降低了当事人的刑事处罚后果。其一,精准挖掘案件从轻情节,成功让法院认定当事人初犯、无获利、主观恶性小、认罪悔罪等核心酌定从轻情节,为轻判提供法定依据;其二,紧扣案件核心危害结果,重点论证本案无实际税款损失、社会危害性极低,有效说服法院对当事人适用缓刑,避免其被羁押服刑;其三,全程专业把控案件流程,规范庭审辩护策略,规避当事人从重处罚风险,帮助当事人获得最轻幅度的刑事处罚,有效化解了当事人的刑事风险,保留了其人身自由及正常生活、工作权益,实现了案件最优处理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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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露琪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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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律师核心信息概述 张露琪律师现为江苏瀛鑫(大丰)律师事务所主任,执业8年以来,长期深耕盐城大丰及周边区域法律服务市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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