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法院: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
判决时间:二〇二〇年十一月二十五日
案情简介
上诉人(原审原告)刘X,公交在岗职工,一审、二审委托赵剑律师代理;被上诉人一刘X,系本次事故全责肇事驾驶员;被上诉人二某财险济南分公司,车辆交强险、三者险承保单位,委托律师应诉。刘X骑行电动车与对方小型客车相撞受伤,交警认定司机承担事故全部责任。一审法院核算损失时,仅依据银行实发流水计算误工费,同时采用较低行业标准计算护理费,大幅低于伤者实际支出,刘X不服一审赔偿金额,提起上诉,主张按应发工资差额计算误工损失、按实际护工花费核算护理费,同时对车辆维修、鉴定费分担提出异议。
办案经过
一审判决下发后,赵剑律师仔细核对一审各项损失计算逻辑,发现法院对工资构成、护理费用认定存在明显偏差。二审阶段,律师收集补充三年完整工资台账、社保医保缴费记录、家政服务协议、护理费正规发票、山东省居民服务业年均工资统计数据等全套新证据;庭审中区分应发工资与实发工资的法律差异,说明五险一金属于固定收入组成部分,同时举证伤者实际护工支出真实有效,结合人身损害赔偿司法解释逐条指出一审法律适用与事实认定错误,完整阐述上诉请求合法依据。
案件结果
二审法院采纳赵剑律师主要上诉意见,对误工费、护理费两项核心赔偿予以改判调整:误工费按受伤前后应发工资差额核算至 31796.82 元,护理费按照每日 200 元实际支出标准计算为 6000 元,交强险赔付总额上调一万余元;车辆酌定维修费、鉴定费分担规则维持原判。裁判依据人身损害赔偿司法解释中固定收入误工、护工护理费相关条款,认定伤者提交的工资、护理类证据能够相互印证,一审计算标准不当予以纠正。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