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法院:山东省济南市历城区人民法院
判决时间:二〇二一年十月二十三日
案情简介
原告姚X,委托赵剑律师出庭;被告鲁X、某工程公司、崔X,三被告共同委托其他律所律师。鲁X作为企业实际控制人以经营周转为由向原告借款,出具借条、利息背书等材料,约定本金 78 万、年利率 15%,另单独借款 1 万,合计 79 万,文书加盖公司财务章、法定代表人人名章。借款到期后被告拒不偿还,抗辩借条是空白纸张后期补写,仅属鲁X个人借款,公司与法定代表人无需承担还款责任。原告起诉要求三被告共同清偿全部本金与逾期利息。
办案经过
办案阶段赵剑律师整理银行转账凭证、整套借款书证、录音材料、企业资质、房产证件、微信聊天记录等全部证据。庭审针对被告空白签字、单方制证等抗辩逐项质证,举证案涉款项用于企业经营、盖章行为代表公司共同借款;针对对方鉴定申请提出法律意见,现有证据足以证实借贷合意,无需启动鉴定,完整阐述个人与公司共同偿债法律依据。
案件结果
法院判决鲁X、涉案工程公司共同偿还借款本金 79 万元,以 78 万元为基数,按年利率 15 标准计付逾期利息;驳回原告房产抵押优先受偿诉求。裁判理由:转账、借条、录音构成完整证据链,实际控制人借款并加盖公司印章,成立共同借贷关系;房产未办理抵押登记,抵押权未设立。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