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案件简介
原告主张与两名被告存在债权代持分配约定,诉请分割十余年前已发放的执行回款及资金利息。原告提交三方签署的债权分配《确认书》,主张文书约定包含历史已领取执行款,要求两名被告共同支付一半分配款项。我方当事人作为名义申请执行人,委托王雨恩律师应诉,抗辩案涉协议仅约束签约后新增执行回款,不溯及多年前已结清款项,同时提出原告主张超出合理维权期限、起诉主体不适格等抗辩意见。
二、办案经过
1. 接收委托后梳理全案证据,区分原告提交的执行文书、分配公告、《确认书》与我方持有的同期配套协议、委托代理合同;
2. 固定核心抗辩逻辑:《确认书》文字表述仅指向后续回款,原告早已知晓 2014 年分配事宜却八年未主张,签约时亦未对历史款项作出补充约定,不符合商事交易常理;
3. 庭审结合原告当庭陈述佐证原告明知协议不追溯旧款,同时说明我方当事人仅为债权代持人,实际款项由另一被告收取,原告向我方当事人主张款项无依据;
4. 围绕举证责任分配规则,指出原告无证据证明三方约定包含历史执行款,应承担举证不能后果。
三、案件结果
法院采信王雨恩律师全部抗辩观点,认定原告诉请缺乏事实依据,判决驳回原告全部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由原告自行承担。
四、办案心得
1. 商事书面协议文意与签约背景需结合当事人行为综合判断,仅单一书面条文不足以反向推定当事人对历史款项的处分合意;
2. 权利人长期明知款项发放却多年不主张,签约时未补充明确历史款项分配,可形成高度盖然性证据,佐证无追溯分配合意;
3. 合伙、债权代持类案件,需提前厘清代持主体权责、款项收付流向,区分历史债权收益与未来回款,降低诉讼风险。
五、适用场景
合伙放贷、债权代持、执行款分配类合伙合同纠纷,当事人对协议是否溯及既往收益存在争议案件。
六、服务指引
签署债权分配、代持书面文件时,清晰列明款项覆盖范围;历史已结清款项单独书面确认结算完毕;发生款项分配争议及时固定沟通、催款证据,委托专业律师梳理证据链应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