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专长
建设工程劳务合同纠纷、工程款追索、诉讼时效抗辩、二审上诉应诉代理
代理方向
二审被上诉人应诉,代理劳务工程款债权人,反驳上诉人全部上诉理由,主张欠款未清偿、本案未超过诉讼时效,请求驳回上诉、维持一审胜诉判决
判决结果
驳回上诉人全部上诉请求,维持一审原判;判令上诉人于判决生效十五日内支付劳务费110000元、约定利息4400元,并以110000元为基数,自2024年6月13日起按照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资金占用利息;一、二审案件受理费均由上诉人承担。
本案被告同时提出款项已结清、债权超诉讼时效两项抗辩,刻意混淆两项独立工程账目。我方律师梳理区分两类工程项目,解读结算文件核心条款,论证履行期限约定不明时效未届满,全部代理观点被二审法院采信,完整保住当事人十余万元工程款债权。
案情内容
当事人Z某早年承接郎XX发包的某宇学校土石方劳务工程,施工完成后双方结算确认,郎XX尚欠Z某劳务工程款110000元,另行承诺支付利息4400元。郎XX的儿子代为出具书面承诺,约定限期结清全部欠款。
付款期限届满后,郎XX始终未履行付款义务,Z某上门催收,双方在场人员共同签署结账说明,再次确认110000元本金及对应利息合计127600元,待后续工程款拨付时一并支付。
后续多年Z某持续催收款项无果,向清镇市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一审法院支持Z某核心诉求,判决郎XX支付全部欠款及逾期资金占用利息。
郎XX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提出两项核心抗辩,案件争议度极高。其一,主张案涉110000元欠款早已在另一铝工业园区道路工程的二十万元付款中抵扣完毕,两项工程账目混同,自身不再欠付任何款项;其二,案涉承诺书出具于2011年,距离起诉时间久远,本案已超过诉讼时效,Z某无权主张债权。上诉方提交两份工程合同、十余张收款凭证、单方制作的结算材料等多组证据,试图混淆两项相互独立的施工项目债权债务,以此推翻一审判决。
贵州众贯律师事务所接受Z某委托,指派贵州众贯律师团队律师参与二审应诉工作。律师全面梳理全部案卷证据,清晰划分某宇学校土石方工程、铝工业园区道路工程两个独立项目,逐条驳斥上诉人举证:对方提交的收款凭证出具时间均早于欠款承诺书,无法证明案涉欠款已完成支付;针对结账说明,律师锁定文书关键内容,文中同时载明欠款本金与待付总金额,能够直接证实款项并未结清,上诉人自行调账抵扣的主张无书面依据支撑。
针对诉讼时效争议,律师重点阐释,双方在结账说明中仅约定下次拨付工程款时付款,属于履行期限约定不明确,诉讼时效起算时间无法确定,本案适用二十年最长权利保护期限,不存在超过时效的情形。
庭审过程中,面对上诉人前后矛盾的陈述与繁杂证据,我方律师有序完成质证、法庭辩论,完整还原欠款事实与持续催收经过。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全部采纳我方代理意见,认定上诉人提交的证据均不足以证明欠款已付清,时效抗辩不能成立,最终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本案被告借助两项工程资金往来制造账目混淆、时效双重维权障碍,我方依托建设工程纠纷专业办案经验,理清复杂资金往来,精准挖掘结算文件关键约定,彻底击破对方全部抗辩主张,帮助当事人追回拖欠多年的劳务工程款,切实维护实际施工人的合法财产权益,凸显律所处理疑难工程款纠纷案件的专业实力。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