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市武侯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仲裁调解书
成武劳人仲案(XXXX)XXXX 号
申 请 人:WKY,男,汉族,1979 年 2 月 6 日出生,住址:详细地址隐去,公民身份号码:身份证号隐去。委托代理人:文贤飞,四川XX律师(特别授权)。被申请人:XX公司住 所:详细地址隐去。法定代表人:WD。
上列申请人与被申请人发生劳动争议纠纷一案,申请人提请劳动仲裁,并提出如下仲裁请求:1. 确认劳动关系解除;2. 支付工伤 8 级后续医疗费 20000 元,护理费 14400 元,劳动能力鉴定、检查费 1599.8 元,停工留薪期工资 90219.96 元,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 60146.64 元,一次性伤残补助金 82701.63 元,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 135329.94 元;3. 其他 —— 就医交通费 500 元。调解现场申请人撤回第一项仲裁请求。
本案经成都市武侯区劳动争议人民调解委员会主持调解,双方于 2025 年 5 月 27 日达成调解协议并签订《人民调解协议书》,协议内容如下:一、被申请人 XX公司同意于 2025 年 7 月 6 日前一次性向申请人 WKY 支付工伤八级待遇赔偿的一次性就业补助金、停工留薪期工资、交通费、院外护理费以上共计人民币 170000 元(大写:壹拾柒万元整);二、申请人 WKY 与被申请人 XX公司共同确认双方再无其他劳动争议。
双方于 2025 年 5 月 27 日申请置换劳动人事争议仲裁调解书。经本委审查,《人民调解协议》的形式和内容合法有效,依据《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办案规则》第七十七条的规定,本委制作仲裁调解书予以确认。
本调解书自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发生法律效力。一方当事人逾期不履行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成都市武侯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本件与原件核对无异仲裁员:隐去姓名成都市武侯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二〇二五年五月二十七日书记员:隐去姓名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