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介:
原告孟X(化名)系一名超龄务工人员(1964年出生),自2019年8月起在被告永康市某工具厂(化名)从事电瓶搬运叉车操作工作。2024年6月22日,孟X在工作时受伤,经抢救治疗后,被鉴定为二级伤残,大部分生活自理障碍,需全天陪护。永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认定为工伤,浙江省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维持二级伤残鉴定结论。
因被告未为孟X缴纳工伤保险,孟X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三被告(工具厂及投资人胡X、朱某夫妇)共同赔偿其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伤残津贴、生活护理费、后期医疗费、停工留薪期工资及护理费等共计2,735,524.46元。原告方X主张,该工具厂系个人独资企业,投资人应以家庭财产承担无限责任,故将投资人夫妇列为共同被告。
办案经过:
王超律师接受被告胡X、朱某及工具厂的委托后,第一时间梳理了案件的核心争议点。面对原告高达273万余元的诉讼请求和明确的工伤认定结论,王超律师并未消极应诉,而是采取了“以调促和、化被动为主动”的务实策略。
首先,王超律师全面核查了原告的工资标准、实际医疗支出及护理依赖程度,对原告主张的伤残津贴计算基数、后期医疗费及护理费的计算年限和标准逐项进行专业评估,发现部分诉求存在计算标准偏高或缺乏充分依据的问题。其次,王超律师积极与原告代理律师沟通,坦诚交换意见,并主动向委托人释明法律风险,引导被告方展现解决问题的诚意。在法院主持的调解过程中,王超律师凭借对案件事实的精准把握和扎实的沟通能力,反复协调双方差距,最终促成双方达成一揽子解决方案。
案件结果:
经永康市人民法院主持调解,双方自愿达成协议:
三被告共同赔偿原告孟X工伤损失150万元(远低于原告起诉的273万余元);
协议签署当日,被告当庭支付120万元,剩余30万元于2026年9月3日前付清;
原告收到120万元后立即解除对被告的全部财产保全措施;
原告将已购买的人身商业险理赔权益让渡给被告,由被告自行理赔;
原告承诺不再就本案劳动争议向被告主张任何权利。
法院确认调解协议合法有效,案件受理费免收,保全费由原告自愿负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