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介:
原告周X(化名)起诉被告楼X(化名)及黄X(化名),要求二人共同归还借款30万元及相应利息(自2012年起按月利率2%计算)。原告主张,该笔借款发生于2012年,而楼X与黄X于2011年登记结婚,借款发生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应属夫妻共同债务,故黄X应承担共同还款责任。
被告黄X(化名)辩称,其对该笔借款完全不知情,从未向原告借款,楼X亦未将该款项用于家庭共同开支。黄X与楼X因介绍认识结婚,婚后因楼X家暴而长期分居,二人已于2017年经法院调解离婚。黄X委托浙江言迪律师事务所王超律师担任其诉讼代理人。
办案经过:
王超律师接受委托后,全面梳理了案件事实与证据。面对原告提交的借条、银行转账凭证及结婚登记审查处理表等证据,王超律师并未否认借款的真实性,而是将辩护重点聚焦于该笔借款是否构成夫妻共同债务这一核心法律问题。
王超律师紧扣《民法典》及相关司法解释关于夫妻共同债务认定的规则,明确指出:原告仅凭借款发生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即主张黄X承担责任,举证责任并未完成。原告未能提供任何证据证明该借款用于楼X与黄X的家庭共同生活或共同经营,且黄X本人从未在借条上签字,事后亦未追认。此外,王超律师向法庭充分陈述了楼X与黄X婚后因感情不和长期分居的事实,进一步佐证该借款不具备夫妻共同举债的合意和用途。
案件结果:
浙江省永康市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原告周X要求被告黄X承担共同还款责任,“依据不足,本院不予支持”。判决:
由被告楼X归还原告周X借款300,000元并支付相应利息;
驳回原告周X对被告黄X的全部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由被告楼X负担。
王超律师代理的被告黄X不承担任何还款责任,成功免责。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