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介:
原告某科技公司(化名)起诉被告俞X(化名)、陈X(化名),要求支付货款674,142元及利息。原告主张,两被告向其采购智能呼啦圈,双方存在买卖合同关系,被告尚欠货款未付。
两被告则辩称,双方并非买卖关系,其仅为原告代发货,货物系原告自行销售,被告未赚取差价,不应承担付款责任。诉讼中,应被告申请,法院追加华X(化名) 为第三人。华X曾系原告公司员工,后与两被告存在复杂的业务往来关系。
第三人华X委托浙江言迪律师事务所王超律师担任其诉讼代理人。
办案经过:
王超律师接受委托后,全面梳理了华X与原告、两被告之间的多重法律关系。本案的核心争议焦点在于:原告与两被告之间究竟是买卖关系还是代发货关系? 以及欠款金额应如何准确认定?
王超律师指导第三人华X详细整理并提交了其与两被告之间的微信聊天记录、转账凭证、网店提现记录等核心证据,清晰地呈现了华X作为独立运营方与两被告之间的结算关系。王超律师在庭审中明确指出:原告与两被告之间存在独立的对账和付款承诺,符合买卖合同特征;而华X与两被告之间的账目系另一法律关系,不应与本案混同。王超律师的代理工作有效协助法庭厘清了各方之间的法律关系边界,将原告与两被告之间的核心争议从错综复杂的多方往来中剥离出来。
案件结果:
浙江省永康市人民法院经审理,采纳了原告主张的买卖合同关系成立的意见,未采信被告“代发货”的抗辩。同时,法院在全面审查证据后,认定原告主张的674,142元欠款中,应扣减1688店铺代发货金额、退货金额及第三人代付款项等。
法院最终判决:
由被告俞X、陈X支付原告货款438,557.95元并赔偿利息损失;
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及保全费合计12,932元,由被告负担10,591元,原告自行负担2,341元。
王超律师代理的第三人华X,成功将自身与两被告之间的往来账目从本案中切割,避免了被卷入原告与被告之间的债务纠纷,维护了第三人的合法权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