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介:
原告三亚XX公司(化名)为经营水上娱乐项目,于2025年5月与被告永康XX厂(化名)签订《XX采购合同》,约定由被告供应XX并负责海上安装,合同总价款为406,000元(后双方协商最终价为306,000元)。合同签订后,原告依约支付了全部款项,被告亦将XX运送至三亚。然而,被告迟迟未完成安装工作。原告为经营该项目已向案外人租赁沙滩海域并承担高额租金,因XX迟迟无法安装到位,导致项目无法开展,原告持续亏损,最终被迫退租。
原告认为被告构成根本违约,遂诉至法院,要求解除合同、退还全部采购款306,000元并赔偿利息损失。被告则辩称货物已交付验收合格,安装未能完成系因原告未按约提供动力船只、未及时办理施工报备、反复更改设计图纸以及台风等不可抗力因素所致,被告并无违约,且已为安装投入大量人力物力,不同意解除合同,并提出可于2026年天气适宜时继续安装。
原告三亚XX公司委托浙江言迪律师事务所王超律师担任其诉讼代理人。
办案经过:
王超律师接受委托后,全面梳理了案件事实和证据材料。本案的核心争议焦点在于:被告未能完成XX安装是否构成根本违约,以及原告是否有权解除合同并要求退款。
王超律师通过细致分析《XX采购合同》条款,发现该合同虽名为“采购合同”,实则包含XX买卖和XX安装两项独立内容,且费用分别计算。原告的核心诉求是运营水上项目,而XX安装是项目启动的前提条件,被告未能完成安装,直接导致原告合同目的无法实现。
庭审中,被告提交了大量微信聊天记录、施工照片、天气数据等证据,试图证明安装未完成系原告过错及不可抗力所致。王超律师针对被告的抗辩逐一回应:被告作为专业承揽人,在签约前未能正确评估三亚海域的水文条件和施工要求,未向原告明确告知安装所需的具体条件和作业时长;安装工作两次启动均未能完成,被告自身对安装难度估计不足,存在过错。同时,王超律师积极主张原告的合同解除权,依据《民法典》关于承揽合同的规定,定作人依法享有随时解除合同的权利。
案件结果:
浙江省永康市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
案涉合同同时包含XX买卖和安装两项内容,XX购买部分双方已履行完毕,原告无权要求退还货款及运费;
XX安装部分构成承揽合同关系,因安装陷入僵局,原告有权解除合同;
安装未能完成,双方均有过错:被告未正确评估水文条件、未明确告知安装条件,原告未及时办理报备、未安排好船只,且台风天气亦对安装造成影响;
结合被告已支出的必要安装成本(住宿、差旅、采购等共计56,048.69元)及双方过错程度,酌定被告返还原告承揽款项60,000元。
法院判决:
一、解除双方签订的《XX采购合同》;
二、由被告返还原告承揽款项60,000元;
三、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四、案件受理费2,945元,原告负担2,295元,被告负担650元。
王超律师代理的原告成功实现合同解除并获得部分退款,法院在认定双方均有过错的基础上,支持了原告的核心诉求。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