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介:
原告童X(化名)与被告童X某(化名)系同村朋友关系。2013年6月,被告因资金周转需要,向案外人孙X(化名)借款45,000元,原告为该笔借款提供担保。借款到期后,被告未能按期归还。2017年,因被告长期不履行还款义务,案外人孙X向原告(担保人)催讨,原告无奈之下代被告向孙X归还了全部借款本金45,000元。
原告代偿后,多年来多次向被告追讨该笔代偿款,但被告始终以各种理由推脱,分文未还。原告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遂委托浙江言迪律师事务所王超律师作为诉讼代理人,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被告返还代偿款及相应利息损失。
办案经过:
王超律师接受委托后,第一时间与原告进行了深入沟通,详细了解案件发生经过、担保情况及历次追讨情况。经梳理,本案的核心法律关系为担保人代偿后的追偿权,关键在于证明原告已实际代被告履行了还款义务。
王超律师指导原告找到了当年为被告担保时出具的借条原件,该借条上有被告作为借款人的签名、案外人孙X作为出借人的签名,以及原告作为担保人的签字。凭借这一核心证据,王超律师迅速组织起诉材料,于2026年2月25日向永康市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诉讼过程中,王超律师还积极主张利息损失,依据《担保法》关于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债务人追偿的规定,并结合《民法典》司法解释关于时间效力的适用规则,为原告争取从起诉日起计算资金占用期间的利息损失。被告经法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王超律师依法申请缺席审理。
案件结果:
浙江省永康市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原告为被告向案外人借款提供担保而形成的保证合同关系合法有效。原告代被告偿还了45,000元款项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可依法向被告行使追偿权。被告未偿还该款项,已构成违约,应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法院最终判决:
由被告支付原告代偿款45,000元;
由被告赔偿原告利息损失(以45,000元为基数,自2025年12月29日起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实际履行之日止);
案件受理费463元由被告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适用小额诉讼程序,一审终审)。
王超律师代理的原告童X获得了全面胜诉,全部诉讼请求均获法院支持。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