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介:
原告应X(化名)长期经营生物颗粒(红木颗粒)销售业务。2025年7月至9月期间,被告王X(化名)向原告购买红木颗粒,由被告陈X(化名)负责签收货物。双方合作期间,原告依约向被告供应了货物,但被告累计拖欠货款34,415元未付。经原告多次催讨,被告始终拖延不付。
原告无奈之下,委托浙江言迪律师事务所王超律师作为诉讼代理人,将二被告诉至法院,要求支付货款及相应利息损失。
被告王X辩称,欠款金额属实,但原告供应的颗粒存在质量问题,导致其燃烧炉被烧坏,造成损失近2万元,要求原告承担该损失。被告陈X辩称,其仅为管理人员,但对欠款无异议,愿意共同承担付款义务。
办案经过:
王超律师接受委托后,迅速梳理了原告与被告之间的全部业务往来记录。本案的核心在于:被告拖欠货款的事实清晰,但被告以产品质量问题为由主张抵销损失。
王超律师指导原告整理了送货单原件等核心证据,送货单上有被告陈X的签字确认,足以证明货物已实际交付且被告已验收。庭审中,王超律师针对被告提出的质量抗辩,从因果关系和举证责任两个角度进行有力回应:被告仅凭微信聊天记录主张炉子损坏系原告颗粒所致,但未能提供炉子的日常维修保养记录,不能排除烟道堵塞系长期未清理或其他原因导致,被告的损失与原告供应的颗粒之间不具备必然的因果关系。
同时,考虑到原告曾在微信中认可该批次颗粒存在一定问题,且原告庭审中自认更换了该批次货物共计6吨多,王超律师客观评估后,建议原告接受法院酌情裁量,以确保核心货款得以顺利追回。
案件结果:
浙江省永康市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原告与被告王X之间的买卖合同关系合法有效,被告拖欠货款34,415元的事实清楚。被告陈X庭审中表示愿意共同承担付款义务,法院予以支持。对于被告的质量抗辩,法院认为被告未能提供炉子日常维修保养记录,不能排除烟道被堵系其他原因所致,但鉴于原告自认更换了该批次货物,酌情认定由原告承担被告5,000元损失,从应付货款中扣减。
法院最终判决:
由被告王X、陈X支付原告货款29,415元并赔偿利息损失(自2025年12月31日起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1.5倍计算至实际付款之日止);
案件受理费330元,由被告负担268元,原告仅负担62元;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适用小额诉讼程序,一审终审)。
王超律师代理的原告应X,成功追回绝大部分货款(约85.5%),被告的质量抗辩仅获法院部分酌情支持。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