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案情简介
包工承揽人承接农村自建房施工工程,以 130 元 / 天标准雇佣伤者从事工地杂工,双方未签订书面劳务合同。案涉房屋规划建筑面积 240㎡,实际施工超 300㎡,建房高度 7 米,施工二层作业高度约 3.6 米,属于高空施工。承揽人无建筑施工资质,发包方与承揽人成立口头承揽关系,建筑材料由发包方提供,施工工具由承揽人负责。施工当日承揽人、发包方均不在现场,伤者为传递灰桶踏上临时搭建跳板,跳板断裂致伤者从二楼坠落受伤。伤者先后多次在多地医院住院、门诊治疗,累计住院 26 天,伤情包含多节椎体爆裂性骨折、多根肋骨骨折、胸骨骨折、肺挫伤等;经两次司法鉴定,伤残等级为九级附加十级,误工期 180 天、护理期 90 天、营养期 60 天。伤者主张承揽人与发包方共同承担 80% 赔偿责任,索赔各项损失合计 236770.08 元;承揽人辩称伤者自身违规操作存在重大过错,己方仅承担不超 20% 责任,且垫付费用应抵扣;发包方主张双方系承揽关系,自身无选任、指示过错,不应承担赔偿责任。
(二)办案经过
法院 2025 年 1 月 10 日立案,先适用简易程序,同年 3 月 3 日启动三期鉴定,4 月 29 日转为普通程序独任审理,依承揽人申请追加发包方为共同被告。案件三次公开开庭审理,各方提交病历、医疗费票据、鉴定意见书、现场照片、录音、证人证言、地方建房管理规范、类案判决书等证据,法院组织证据交换与质证,对票据关联性、鉴定效力、责任划分依据等争议证据逐一认定。审理中适用 2017 版《四川省农村住房建设管理办法》,厘清劳务关系、承揽关系法律边界,结合《民法典》人身损害赔偿规则核算全部损失,区分各方过错程度划分责任比例,同时抵扣承揽人前期垫付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及现金给付款项。
(三)案件结果
法院核定伤者全部损失总额 285029.87 元,划分过错责任:伤者自行承担 30% 损失,承揽人承担 60% 主要责任,发包方因选任过错承担 10% 次要责任。抵扣承揽人垫付各类款项后,判令承揽人赔偿伤者 123848.61 元,发包方赔偿伤者 26502.99 元,两项赔偿合计 150351.6 元;驳回伤者其余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 5739 元,由伤者负担 2094.67 元,承揽人负担 3123.71 元,发包方负担 520.62 元;判决生效十五日内付清赔偿款,逾期加倍支付迟延履行利息。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