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案情简介
购房买受人通过开发商提供阶段性连带保证向银行办理 460000 元按揭贷款,房屋总价款 668956 元。商品房预售合同附件约定,买受人逾期还贷致开发商代偿的,需 10 日内返还代偿款项,按日万分之三支付违约金,同时承担诉讼费、律师费、合同总房款 10% 违约金。买受人取得贷款后多次逾期还款,银行分 4 次从开发商保证金账户划扣合计 35624.17 元代偿逾期本息。银行另案起诉买受人与开发商,法院判决买受人全额提前还款、开发商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判决生效后银行申请强制执行,法院自开发商账户划扣 503828.87 元,包含案款 496481.65 元、执行费 7347.22 元,开发商累计代偿总额 539453.04 元。开发商追偿未果,提起本案诉讼,诉请判令支付全部代偿款、资金占用利息、总房款 10% 标准违约金 66895.6 元、律师费 12000 元,同时要求对方承担案件受理费、保全费、保全保函费 800 元。庭审中开发商主动放弃资金占用利息主张。案件审理阶段开发商支出保全申请费 3870 元、保全保函费 800 元,委托律所代理诉讼,产生律师费 12000 元。
(二)办案经过
法院 2025 年 9 月 19 日立案,适用简易程序,2025 年 10 月 27 日公开开庭审理。原告委托两名特别授权律师出庭,被告经法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缺席,法院依法缺席审理。原告提交营业执照、商品房买卖合同、借款担保合同、银行划扣凭证、前案生效判决书、执行结案文书、保全保函及票据、委托代理合同、律师费发票等全套证据,全部证据经法院核查符合证据三性,予以采信。庭审中原告主动放弃资金占用利息诉求;法院审查违约金标准,认为按总房款 10% 计算标准过高,酌情调整为代偿总额的 10%;针对保全保函费,因合同无明确约定、不属于维权必要支出,未予支持。
(三)案件结果
1. 债务人于判决生效十日内返还开发商全部代偿款 539453.04 元;
2. 债务人十日内支付调整后违约金 53945.3 元、律师费 12000 元;
3. 驳回开发商主张保全保函费 800 元的其他诉讼请求;
4.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 4992 元、保全费 3870 元,合计 8862 元全部由债务人承担;
5. 义务人逾期付款需加倍支付迟延履行利息,权利人申请执行期限二年;
6. 不服判决可十五日内向上一级中院提交上诉材料。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