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案情简介
本案包含两名涉案被告人,分属两类不同网络犯罪罪名。 被告人 1 于 2022 年 2 月,明知上游人员利用银行卡实施网络诈骗等信息网络犯罪资金转账,以 8000 元价格收购 2 张他人银行卡交付上游人员使用,涉案支付结算总金额 58 万余元,自身从中获利 12000 元。案发后主动赔偿被害人 30000 元,取得被害人书面谅解。 被告人 2 于 2022 年 1 月,明知上游团伙用于违法资金跑分,将本人银行卡绑定的 2 台 POS 机出租牟利,初始租金 5000 元,后续约定每转账 10 万元收取 1000 元手续费;同时协助团伙转账、提现违法资金共计 17 万元,累计收取手续费、跑路费等违法所得 40000 元,事后赔偿被害人 20000 元。 二人均自愿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案件由公诉机关以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分案指控。
(二)办案经过
1. 侦查阶段:两名被告人先后被公安机关取保候审、抓获归案;被告人 1 主动投案,构成自首;被告人 2 抓获后如实供述,成立坦白。
2. 审查起诉阶段:公诉机关提起公诉,出具量刑建议,建议对被告人 1 判处拘役 4 至 6 个月并罚金;建议对被告人 2 判处有期徒刑 3 至 4 年并罚金。
3. 审判阶段:法院适用简易程序组成合议庭开庭审理,被告人 1 委托辩护律师出庭,律师对指控事实、罪名无异议,围绕自首、认罪认罚、全额退赔获谅解情节提出轻缓量刑、适用缓刑的辩护意见;被告人 2 自行出庭,对全部指控无异议。法庭完整采信全部物证、书证、转账流水、供述、辨认笔录等证据,认定公诉机关指控事实全部成立。
(三)案件结果
1. 定罪量刑:被告人 1 构成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判处拘役五个月,缓刑六个月,罚金 2000 元;被告人 2 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罚金 30000 元。两项缓刑考验期均自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需判决生效十日内缴清。
2. 财产处置:追缴被告人 2 违法所得 20000 元上缴国库。
3. 救济途径:当事人不服判决可在收判十日内向上一级中院上诉。
裁判依据:法院适用《刑法》287 条之二、312 条、自首坦白、认罪认罚、缓刑相关法条及帮信罪司法解释作出判决,综合考量自首、坦白、认罪认罚、退赔谅解、涉案流水、获利金额、社会危害性综合从轻适用缓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