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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辩护:销售不符合安全指标的食品罪(75 万销售额,缓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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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辩护
王东炜律师 在线
四川顿开(重庆)律... 合伙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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辩护思路:认定周某属次要作用、自首、全额退赃、认罪认罚。判决: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二年,罚金 30 万。

案件详情

(一)案情简介

涉案经营主体运营三家电商店铺开展食品销售业务,两名主管人员分别负责采购审批、公司整体运营。2022 年 10 月至 2023 年 4 月期间,经营主体先后分两批采购无完整标签信息的固体饮料,采购总金额 187400 元;通过线上店铺累计销售 5093 单,销售总金额 752293.9 元,非法获利 12 万余元。 消费者购买涉案饮品送检后,检出食品中添加有毒有害非食品原料他达拉非,两处送检样品含量分别为 1.64×10³mg/kg、870mg/kg。侦查机关立案后搜查扣押涉案饮品 75 支、涉案人员手机一部,经营主体全额退缴违法所得 12 万元。公诉机关认定涉案经营主体、两名主管人员构成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销售金额超二十万元属其他严重情节;其中一名主管人员主动投案构成自首,另一名到案后如实供述构成坦白,全案自愿认罪认罚,公诉机关提出量刑建议。

(二)办案经过

案件由检察机关提起公诉,法院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涉案经营主体、两名被告人均委托专业律师出庭辩护。庭审中,全部当事人对指控事实、证据、罪名及量刑建议无异议,当庭自愿认罪认罚。辩护律师对案件定性无异议,分别提出从轻处理意见:运营负责人辩护人建议缩短缓刑考验期;采购负责人辩护人提出当事人系从犯(未被法院采纳),同时请求适用短期缓刑考验期。开庭前,经营主体预缴罚金 100 万元,两名被告人各预缴罚金 30 万元。法院核查全案书证、交易流水、检测报告、证人证言、供述、搜查扣押材料等证据,确认指控事实全部成立,认定两名主管人员地位、作用相当,不区分主从犯,采纳律师关于从轻量刑、适用缓刑的合理辩护意见。

(三)案件结果

1. 涉案经营主体构成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罚金 100 万元(已缴清);

2. 公司运营主管犯同罪名,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罚金 30 万元(已缴清);

3. 采购主管犯同罪名,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二年,罚金 30 万元(已缴清);

4. 扣押违法所得 12 万元上缴国库;涉案手机发还当事人;扣押 75 支涉案饮品由公安依法处置。

  • 1970-01-01
  • 被告
  • 缓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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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东炜律师,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会员,广安市法学会成员,广安市律协公益委成员,邻水县司法局“法治邻水”微信公众号平台常驻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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