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容
案情简介
原告(女,1994年6月出生)与被告(男,1993年8月出生)系夫妻关系,双方育有一婚生女与一婚生子。因夫妻感情不和,原告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案号为(2023)浙0523民初XX号。原告委托[律师事务所]律师[律师1]、[律师2]担任诉讼代理人。原告诉请事项如下:1.判令原、被告解除婚姻关系;2.婚生女由原告抚养,被告每月支付1500元生活费,医疗费、教育费由双方各承担一半,直至女儿成年;3.婚生子原告诉请初始为由原告抚养,被告每月支付1500元生活费及半数医疗教育费至成年,后在诉讼过程中当庭变更该项请求为婚生子由被告抚养,原告每月支付1500元生活费及半数医疗教育费;4.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被告相应身份信息、住址等隐私信息均已脱敏,其到庭应诉并主张权利。
办案经过
法院于2023年7月11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庭审环节,审判人员核实双方身份,原告代理律师参与法庭程序,原告在庭审中明确变更了关于婚生子抚养权的诉讼请求。法院依据调解优先原则,主持双方当事人进行调解。调解过程中,原告代理律师协助原告就婚姻关系解除、子女抚养安排、经济补偿、案外权利放弃及债务处理等核心议题与被告磋商。双方围绕子女抚养权归属互换(女随母、子随父)、抚养费互免、原告补偿被告20000元、被告放弃就安装在原告亲属XX的轨道向第三方主张权利、原告对被告之父借款40000元(原告自称已归还20000元)剩余20000元由被告承担等具体条款反复沟通,最终在法院见证下形成一致意见。
案件结果
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调解协议,法院制作民事调解书予以确认:一、原告与被告自愿解除婚姻关系;二、婚生女由原告抚养,婚生子由被告抚养,双方互不支付抚养费(替代了原告诉请的每月1500元支付标准);三、双方对子女的探视权自行协商解决;四、原告自愿补偿被告20000元,于2023年8月20日前支付;被告不得就安装在原告亲属XX的轨道向其他人主张任何权利;原告向被告之父所借40000元(原告自称已归还20000元),剩余20000元借款由被告负责偿还;五、原被告无共同财产分割,也无其他共同债务负担;六、原告自愿放弃本案的其他诉讼请求;七、案件受理费150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负担。调解书于2023年7月21日确认效力,双方当事人在笔录上签名或捺印后即具有法律效力,法院注明本件与原本核对无异。
律师核心价值
代理原告调解离婚,免互付抚养费并优化债务,减损支付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