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容
案情简介
被告人(男,1980年1月28日出生,汉族,[某省某市某区]人,公民身份号码[XX],大专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某省某市某区某街道某小区],现住[某县某街道某小区])因本案于2023年4月4日被[某县]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23年5月4日变更为取保候审,现在家。辩护人由[某律师事务所]律师[律师甲]、[律师乙]担任。[某县]人民检察院以安检刑诉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犯职务侵占罪、诈骗罪,于2023年12月29日向法院提起公诉,法院于2024年1月2日立案,适用普通程序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某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XX]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及辩护人到庭。公诉机关指控:一、职务侵占事实:2022年3月4日,被告人利用其担任[某公司]餐饮行政经理的职务之便,伙同[同案犯A]、[同案犯B](另案处理)以虚报菜品数量、总价方式套取该公司公款。2022年1月至9月,累计侵吞该公司公款17万余元,被告人非法获利16.8万余元。案发后,被告人家属退赔该公司17万元并取得谅解。二、诈骗事实:2022年9至12月,被告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借款理由,从多名被害人处共计骗取2.92万元,用于个人消费:1.以支付餐具货款名义让[被害人A]打款13500元至[某酒店用品店],后虚构理由转至其微信;2.虚构母亲生病向[被害人B]借款5700元;3.虚构老人搭桥手术向[被害人C]借款1万元。案发后退赔部分。公诉机关认为应以职务侵占罪、诈骗罪追究刑事责任。被告人对犯罪事实、罪名均无异议且自愿认罪。辩护人[律师甲]等对罪名无异议,惟辩护提出被告人自愿认罪认罚、系坦白、已退赔被害人全部损失并取得部分公司谅解、无前科初犯、扣押手机建议发还,请求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
办案经过
[某县]人民法院于2024年1月2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庭审中,公诉人出示了被告人供述、同案犯供述、证人证言、微信账单、岗位职责说明、采购对比账、收据谅解书、转账记录等证据,被告人及辩护人对职务侵占和诈骗事实均无异议,当庭质证认证。法院另查明:被告人已退赔[被害人B]5700元、[被害人C]10000元,未取得[被害人A]谅解;[某县]公安局扣押被告人手机二部。经审理查明的犯罪事实与公诉机关指控一致。法院认为,被告人利用职务便利伙同他人侵占单位财物17万余元,构成职务侵占罪(共同犯罪);虚构理由骗取2.92万元构成诈骗罪。归案后如实供述主要犯罪事实系坦白依法从轻,自愿认罪酌情从轻,退赔所有被害人损失并取得部分谅解酌情从轻。辩护人提出的坦白、认罪认罚、退赔等相符意见予以采纳,法院结合数罪并罚情节量刑。案件经合议庭评议,依法作出裁判。
案件结果
[某县]人民法院于2024年3月1日作出刑事判决书(审判人员[XX]、书记员[XX]),判决:一、被告人犯职务侵占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二千元;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八千元;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一年四个月,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缓刑考验期从判决确定日起算,罚金限生效后十日内缴纳);二、扣押在案手机二部在履行财产刑后依法发还被告人。本案数罪并罚后适用缓刑,罚金合计2万元,赃款全部退赔。如不服本判决可于接到判决书第二日起十日内上诉。本件与原本核对无异。
律师核心价值
刑事辩护获职务侵占诈骗数罪并罚缓刑罚2万。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