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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金期抗辩成功不批捕 避免无辜者刑事追责: 徐绍飞律师代理方XX涉嫌诈骗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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徐绍飞律师在审查批捕关键期快速介入,还原当事人被诈骗的完整事实,从定性与羁押必要性两维度系统抗辩,成功争取不予批捕,并推动案件最终未移送起诉,彻底避免了当事人的冤错风险与犯罪记录。

案件详情

黄金期抗辩成功不批捕 避免无辜者刑事追责

徐绍飞律师代理方XX涉嫌诈骗案

- 代理方:(犯罪嫌疑人)

- 案件类型:刑事辩护

- 代理结果:其他(不予批准逮捕,取保候审期满未移送审查起诉)

案件主要内容

本案系一起因转让公司股权被骗而引发的涉诈刑事案件。犯罪嫌疑人方XX系许昌XX桥养护有限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因业务调整拟转让公司全部股权。20236月,方XX在网络平台上结识意向收购方刘XX,对方称因招投标业务需要,专门收购注册年限较长的建筑类公司。双方初步沟通后,刘XX以核验公司账户资质、确认无不良债务为由,要求方XX提供公司银行账户及网银U盾供其查验。

方XX出于对商事交易的信任,先将公司建设银行账户U盾邮寄给对方,对方核验后以额度不足为由退回,并要求方XX新开设额度更高的XX银行账户。方XX按要求新开户后将U盾寄出,同时多次在微信中明确告知对方不得将账户用于非法用途。对方收到U盾后,随即失联并将方XX拉黑。方XX察觉被骗后,立即向当地公安机关报案,并向银行申请冻结账户。

此后,因该公司账户被用于实施电信网络诈骗,广西都安瑶族自治县公安局以涉嫌诈骗罪对方XX立案侦查并将其刑事拘留。案件报送检察机关审查批准逮捕后,河南君志合律师事务所接受方XX委托,指派徐绍飞律师担任其侦查阶段辩护人。

接受委托后,徐绍飞律师第一时间会见当事人,全面还原案件前因后果,梳理全部聊天记录、邮寄凭证、报案记录等证据,随即向都安瑶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提交《不予批准逮捕法律意见书》。辩护人在意见书中指出:方XX主观上无任何犯罪故意,其行为系正常的股权转让商事交易,本身也是被诈骗的受害人;客观上未实施任何诈骗或帮助诈骗的行为,察觉被骗后主动报案、冻结账户,无任何获利;其行为既不构成诈骗罪,也不符合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的构成要件;同时方XX有固定居所、正当职业,无犯罪前科,到案后配合调查,不具有社会危险性,且本人患有严重心脑血管疾病,不适宜羁押。恳请检察机关依法作出不予批准逮捕的决定。

检察机关经全面审查,采纳了辩护人的核心意见,以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为由作出不批准逮捕决定。公安机关随即对当事人变更强制措施为取保候审。取保候审期限届满后,公安机关未将本案移送审查起诉,当事人彻底摆脱刑事风险,恢复正常工作与生活。

本案争议焦点

一是当事人主观上是否具有犯罪故意。侦查机关认为,方XX向他人提供公司银行账户,客观上为诈骗犯罪提供了支付结算帮助,应当承担刑事责任。辩护人则提出,方XX提供账户是基于股权转让的正常商事需求,其始终认为对方是正规收购公司的商事主体,且反复强调不得用于非法用途,主观上既无诈骗的共同故意,也无帮助信息网络犯罪的明知,本质上是被诈骗的受害人,不应承担刑事责任。

二是提供账户的行为是否构成刑事犯罪。侦查机关以诈骗罪立案,认为账户被用于诈骗,提供账户者构成共犯。辩护人则系统论证:方XX与诈骗行为人无通谋,未参与诈骗行为,未分得赃款,不构成诈骗罪共犯;同时其主观上不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不符合帮信罪“明知”的推定情形,且察觉异常后立即报案止损,也不属于“情节严重”,依法不构成犯罪。

三是当事人是否具有逮捕必要性。辩护人提出,方XX有固定住所和稳定职业,无前科劣迹,到案后如实陈述,配合调查,不存在毁灭证据、串供、逃跑等社会危险性;且本人患有心脏病、高血压等严重疾病,随时有发病风险,采取取保候审足以防止社会危险性,完全没有逮捕羁押的必要。

本案的办案经验

第一,审查批捕阶段是涉刑案件的黄金救援期,必须快速反应、精准出击。刑事拘留后到审查批捕的三十七天是辩护的关键窗口,尤其是批捕前的七天,要第一时间会见、梳理证据、提交书面意见,争取在批捕环节实现案件反转,避免批捕后辩护难度陡增。

第二,涉“两卡”、帮信类案件要穿透表象看本质,区分“明知帮助”和“被诈骗利用”。很多提供账户的当事人本身是受害者,是被骗子以收购公司、走账、验资等名义蒙骗的。辩护中要完整还原交易背景,收集聊天记录、沟通凭证、报案记录等证据,论证当事人主观上不具有犯罪明知,阻却犯罪构成。

第三,不批捕辩护要“定性+必要性”双线发力。既要从犯罪构成层面论证不构成犯罪或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也要从社会危险性、身体状况、家庭情况等层面论证无逮捕必要,两条线相互支撑,大幅提升不批捕成功率。

第四,不批捕不是终点,要持续跟进案件走向。取保候审期间要关注侦查进度,督促公安机关及时查明事实,对于确实不构成犯罪的案件,推动公安机关撤案或到期不移送审查起诉,彻底终结案件,保障当事人无案底、无后患。

律师在本案中的价值

徐绍飞律师在审查批捕关键期快速介入,还原当事人被诈骗的完整事实,从定性与羁押必要性两维度系统抗辩,成功争取不予批捕,并推动案件最终未移送起诉,彻底避免了当事人的冤错风险与犯罪记录。

办案心得

现在电信网络诈骗链条长、隐蔽性强,很多无辜的普通人因为法律意识淡薄,一不小心就成了犯罪分子的工具,最后反而自己被抓了起来。这类案子最可惜的地方在于,当事人本来是想做正经生意、或者赚点小钱,结果踩了大坑,还要面临牢狱之灾。

接手这个案子的时候,当事人已经被刑拘了,家属非常着急,说他就是想把闲置的公司卖掉,怎么就成诈骗犯了。我会见完当事人,把整个事情的来龙去脉理清楚之后,就确定这个案子的核心突破口是“主观明知”:他从头到尾都以为对方是收购公司的,对方还把第一个U盾退回来了,这完全是典型的诈骗套路,他就是个受害者。

写不批捕意见的时候,我没有只说“他不知情”这么简单,而是把整个交易流程拆解开:怎么认识的、对方怎么说的、第一次为什么退U盾、他有没有告诫对方不能违法、发现被骗后有没有报案止损。每一步都对应证据,让检察官一眼就能看明白,这不是卖账户的帮凶,而是被人骗了的普通人。

最终检察院以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批捕,取保到期后也没有移送起诉,这个结果可以说是完胜。通过这个案子我也更深刻地体会到,刑事辩护不仅是为有罪的人争取从轻处罚,更是为无辜的人守住底线,不让普通人因为无知和被骗,背负上一生都洗不掉的犯罪记录。

适用的法律纠纷用户

1. 因出借、出售个人或公司银行账户涉嫌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诈骗罪的当事人及家属;

2. 被他人以收购公司、验资走账、合作经营等名义欺骗提供账户,自身无犯罪故意的当事人;

3. 处于刑事拘留阶段,希望争取不予批准逮捕、取保候审的涉网资金类案件当事人;

4. 认为自身属于被诈骗、被利用,不构成刑事犯罪的涉“两卡”案件当事人;

5. 取保候审期间,希望争取案件撤销、不移送审查起诉的当事人及家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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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不予批准逮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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心理学硕士、法学学士,具有复合的教育背景,系统办理了多起重大企业破产重新案件及大量刑事案件,部分案件取得了无罪、不起诉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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