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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商砼公司与某古XX公司、某文化旅游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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针对被告文化旅游公司“三方协议款项未被生效判决认定、代付义务已免除”的抗辩,何国印律师通过论证三方协议的法律效力及合同相对性原则,成功说服法院在本案中独立认定文化旅游公司的付款责任,维护了原告的合法权益。

案件详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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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商砼公司与某古XX公司、某文化旅游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案

案情简介

原告某商砼公司与被告某古XX公司签订两份《混凝土采购合同》,约定由原告向被告承建的工程项目供应商品混凝土。合同签订后,原告按约供货。因被告古XX公司拖欠货款,原告停止供货。为解决供货问题,三方于2021年1月25日签订《商品砼供应三方协议》,约定古XX公司所欠货款769590元由文化旅游公司代为支付,从文化旅游公司应付古XX公司的工程款中扣除。同日三方形成《商品砼货款结算确认书》。此后,古XX公司于2021年6月19日出具《承诺书》,承诺支付2021年1月期间新发生的货款12700元。后两被告均未付款,原告诉至法院。

判决结果

一、被告文化旅游公司支付原告商品砼价款769590元及逾期付款违约金(以769590元为基数,按年利率5.39%计算,自2021年1月26日起至付清之日止);
二、被告古XX公司支付原告商品砼价款12700元及逾期付款违约金(以12700元为基数,按年利率5.39%计算,自2021年7月21日起至付清之日止);
三、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


  • 1970-01-01
  • 原告
  • 胜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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