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标题
某商砼公司与某古XX公司、某文化旅游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案
案情简介
原告某商砼公司与被告某古XX公司签订两份《混凝土采购合同》,约定由原告向被告承建的工程项目供应商品混凝土。合同签订后,原告按约供货。因被告古XX公司拖欠货款,原告停止供货。为解决供货问题,三方于2021年1月25日签订《商品砼供应三方协议》,约定古XX公司所欠货款769590元由文化旅游公司代为支付,从文化旅游公司应付古XX公司的工程款中扣除。同日三方形成《商品砼货款结算确认书》。此后,古XX公司于2021年6月19日出具《承诺书》,承诺支付2021年1月期间新发生的货款12700元。后两被告均未付款,原告诉至法院。
判决结果
一、被告文化旅游公司支付原告商品砼价款769590元及逾期付款违约金(以769590元为基数,按年利率5.39%计算,自2021年1月26日起至付清之日止);
二、被告古XX公司支付原告商品砼价款12700元及逾期付款违约金(以12700元为基数,按年利率5.39%计算,自2021年7月21日起至付清之日止);
三、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