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容
案情简介
原告(女,1996年4月出生,住址[某县某镇某村自然村],公民身份号码[XX])与被告(男,1995年9月出生,住址[某县某街道某小区某幢某单元某室],公民身份号码[XX])于2019年4月23日登记结婚,婚后于2019年10月28日生育一子。原告委托[原告代XX]律师[原告代理律师]代理诉讼,被告委托[被告代XX]律师[被告代理律师1]、[被告代理律师2]代理诉讼。原告向浙江省安吉县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原告诉称:婚初感情尚可,但婚后因婚前恋爱时间短、了解不够,双方生活中时常争吵;被告有酗酒行为并造成原告及子女多次被家暴;2022年期间至2023年10月,被告与案外人保持不正当男女关系,夫妻感情确已破裂。原告诉讼请求:1.原、被告离婚;2.婚生子随原告共同生活,被告每月付生活费1500元直至其独立生活,其余医疗费、教育费由原、被告各承担一半;3.分割夫妻共同财产坐落于[某县某街道某小区]5幢2单元1103室房产(含车位一个、储藏室一间),暂估价值人民币160万元;4.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被告答辩称:其收入均交原告管理用于家庭支出,不存在酗酒家暴,双方感情未破裂尚有修复可能,且孩子尚小,故不同意离婚。
办案经过
浙江省安吉县人民法院于2024年1月30日立案受理,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24年2月28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被告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庭审中,原告为证明主张提交结婚证、出生医学证明、不动产权证及微信聊天记录,被告质证对真实性无异议,法院予以确认;原告另提交手机拍摄照片拟证明被告与案外人不正当关系,被告以未提交原始载体异议,法院审查认为该证据真实性无法确定且无法达到证明目的,不予认定。经审理查明:双方于2019年4月23日登记结婚,2019年10月28日生育一子,名下拥有坐落于[某县某街道某小区]房产一套(产权证号[XX]),婚后偶有争吵。原告以感情破裂诉至法院,被告当庭表示不同意离婚,希望继续经营家庭。法院指出夫妻应互相尊重信任,原告证据不足证明感情破裂。
案件结果
该院于2024年3月27日作出民事判决书(审判员[XX]、法官助理[XX]、书记员[XX]),判决驳回原告(脱敏为原告)的全部诉讼请求,具体包括驳回离婚请求、子女抚养及财产分割等主张。案件受理费150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负担。法院援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认为双方结婚多年育有子女,感情基础尚可,家庭生活中虽有争吵但应多沟通克服,原告所举证据不能证明感情确已破裂,故不支持离婚。原告如不服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浙江省湖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递交上诉状,上诉费于上诉期满后七日内交纳。本件与原本核对无异。
律师核心价值
离婚纠纷中代理原告起诉离婚并主张房产分割,未获法院支持。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