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标题
某贸易公司与某煤业公司、张XX买卖合同纠纷案
案情简介
原告某贸易公司与被告某煤业公司之间存在多笔货物买卖交易,双方签订了多份《采购合同》,合同价款合计XXX元。此外,原告还主张2024年12月至2025年11月期间另存在460742.5元的供货(无书面合同,仅有供货单)。原告主张全部货款合计XXX.5元,要求煤业公司支付货款及逾期利息,并要求张XX(煤业公司授权代表人)承担连带支付责任。煤业公司辩称仅对签订合同部分的XXX元无异议,对未签订合同部分不予认可;张XX辩称其行为系职务行为,不应承担个人责任。
判决结果
一、被告某煤业公司支付原告货款XXX.5元及逾期付款利息(以XXX.5元为基数自2025年9月17日起按年利率3%计算;以32560元为基数自2025年11月9日起按年利率3%计算);
二、驳回原告对被告张XX的诉讼请求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