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标题
某机械加工厂与某煤业公司、张XX修理合同纠纷案
案情简介
原告某机械加工厂为被告某煤业公司提供机械设备维修服务。2024年5月5日至2025年11月6日期间,原告累计产生维修费用326900元,其中38154元有书面《工矿产品维修合同》,其余288746元仅有销货清单及增值税专用发票(均有煤业公司工作人员魏XX或苏XX签名确认)。原告要求煤业公司支付维修费及逾期利息,并要求张XX(煤业公司授权代表人)承担连带支付责任。煤业公司辩称仅对签订合同部分的38154元无异议,对未签订合同部分不予认可;张XX辩称其行为系职务行为,不应承担个人责任。
判决结果
一、被告某煤业公司支付原告维修费326900元及资金占用利息(以318460元为基数自2025年11月6日起按年利率3.9%计算;以8440元为基数自2025年11月7日起按年利率3.9%计算);
二、驳回原告对被告张XX的诉讼请求。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