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容
案情简介
原告(男,1991年7月14日出生,住址[某县某镇某村自然村某号],公民身份号码[XX])与被告(女,1991年3月2日出生,住址[某县某街道某小区某幢某单元某室],公民身份号码[XX])系夫妻关系,双方育有两名婚生女(双胞胎,均于2017年12月17日出生,案件审理时均7虚岁)。因夫妻感情破裂,原告向浙江省安吉县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原告委托[某律师事务所]律师[律师1]、[律师2]担任诉讼代理人;被告委托[某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法律工作者]担任诉讼代理人。原告诉请判令:1.原告与被告离婚;2.长女由原告抚养,被告每月支付抚养费2000元,医疗费、教育费双方各承担50%,直至长女年满十八周岁止;3.次女由被告抚养,被告每月支付抚养费2000元(原告诉请原文表述),医疗费、教育费双方各承担50%,直至次女年满十八周岁止;4.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案件在后续调解中披露的共同财产包括坐落于[某县某街道某路某号(某小区)某幢某单元某室]房屋、[某副食店]等,以及[某农村商业银行]贷款578000元等共同债务。
办案经过
浙江省安吉县人民法院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诉讼过程中,法院秉持调解优先原则,主持双方当事人进行调解。原告代理律师与被告代理法律工作者就离婚意愿、子女抚养安排、夫妻共同财产分割、共同债务承担及经济补偿等核心争议展开协商。针对子女抚养,原告主张两女均随己生活,被告最终同意离婚并同意两女均由原告抚养,被告享有探视权;针对财产,双方确认共同房产(含按揭贷款由[某银行支行]发放)归原告所有,被告于2025年1月20日前搬离并配合过户,[某副食店]及各自名下车辆归属明确;针对债务,确认[某农村商业银行]贷款578000元由原告归还,各自名下其他债务各自负担;原告自愿当庭支付被告财产补助费300000元以了结财产分割争议。经多轮沟通,双方在法院见证下形成完全一致的意思表示,自愿达成调解协议。
案件结果
法院于2024年10月31日制作民事调解书(审判员[XX]、书记员[XX]),确认如下协议:一、原告提出离婚,被告同意离婚,双方解除婚姻关系;二、婚生长女与次女(均7虚岁)随原告生活,由原告抚养,教育费、医疗费由原被告各半承担,被告对子女享有探视权;三、原被告共同财产坐落在[某县某街道某路某号(某小区)某幢某单元某室]房屋归原告所有(被告于2025年1月20日前搬离,床、桌椅及被告衣物归被告所有),房屋按揭贷款([某银行支行])由原告承担,被告应配合办理过户手续,[某副食店]归原告所有,在各自名下的车辆归各自所有;四、原被告共同债务在[某农村商业银行]贷款578000元由原告负责归还,其他在各自名下的债务由各自负责归还,双方无其他争议;五、原告自愿补偿被告财产补助费300000元,于当庭支付;六、本案受理费150元(已减半),该款项原告已预交,由原告承担。调解协议自双方在笔录上签名或捺印后即具有法律效力,法院确认不违反法律规定。
律师核心价值
代理原告调解离婚,两女归其抚养并分割房产债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