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郭X、张XX诉某县人民政府不予受理行政复议申请决定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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何国印律师提出即使原告曾提交申请,1997年至今已20余年,远超法定起诉期限(行政机关接到申请之日起两个月内不履行的,应在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六个月内提出),法院采纳该意见,认定原告起诉不符合受理条件。

案件详情

案例标题

郭X、张XX诉某县人民政府不予受理行政复议申请决定案

案情简介

原告郭X、张XX称其于1997年向某镇政府提交了二孩准生证申请书,但卫健局至今未予核发,遂向某县政府申请行政复议,要求确认卫健局未依法办理二孩准生证的行为违法,并赔偿损失300万元。某县政府经审查后以无证据证明原告曾向卫健局递交申请、且已超过行政复议法规定的受理期限为由,驳回其复议申请。原告不服,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撤销复议决定、确认卫健局及镇政府存在违规行为并赔偿损失。

裁判结果

驳回原告郭X、张XX的起诉。

法院认定:原告未能提供证据证明其1997年向卫健局提交了二孩准生证申请;即便原告曾提交申请,1997年至今已20余年,远超法定起诉期限,不符合行政诉讼受理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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