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标题
郭X、张XX诉某县人民政府不予受理行政复议申请决定案
案情简介
原告郭X、张XX称其于1997年向某镇政府提交了二孩准生证申请书,但卫健局至今未予核发,遂向某县政府申请行政复议,要求确认卫健局未依法办理二孩准生证的行为违法,并赔偿损失300万元。某县政府经审查后以无证据证明原告曾向卫健局递交申请、且已超过行政复议法规定的受理期限为由,驳回其复议申请。原告不服,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撤销复议决定、确认卫健局及镇政府存在违规行为并赔偿损失。
裁判结果
驳回原告郭X、张XX的起诉。
法院认定:原告未能提供证据证明其1997年向卫健局提交了二孩准生证申请;即便原告曾提交申请,1997年至今已20余年,远超法定起诉期限,不符合行政诉讼受理条件。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