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容
案情简介
申请人(男,1977年10月16日出生,住址[XX],公民身份号码[XX])于2020年5月进入被申请人[某科技公司](住所地[XX],统一社会信用代码[XX],法定代表人[XX])处工作,初始在品质部门,后从事管理工作。双方建立劳动关系但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被申请人入职时承诺第一年保底薪水25万元,实际发放20.4万元,剩余4.6万元工资未支付。2021年4月,申请人书面提出辞职,同月28日双方劳动关系解除。申请人委托[某律师事务所]律师[律师甲](特别授权)、[某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律师乙]代理仲裁;被申请人委托[某律师事务所]律师[律师丙]、[律师丁]代理。申请人向[某县]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仲裁请求:1.裁定被申请人支付工资4.6万元;2.裁定支付2020年5月至2021年4月期间未签劳动合同双倍工资差额22.9万元(计算:2.08万元/月×11个月);3.裁定支付经济补偿金2.08万元(离职前12个月平均2.08万/月×1个月)。被申请人辩称:工资已按规定支付无拖欠;申请人任人事主管未签合同系其职责故无需双倍工资;申请人主动离职无需经济补偿。
办案经过
[某县]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于2021年6月16日受理,组成仲裁庭于2021年7月13日公开开庭。申请人代理律师及被申请人代理律师到庭。庭审中,申请人举证工资流水、社保证明、录音及字幕稿,证明入职、未签合同及拖欠工资;被申请人质证对真实性无异议但否认证明目的。被申请人举证签字材料、电子邮件证明申请人从事人事主管工作;辞职申请表证明申请人因自身规划主动离职;另提他人劳动合同拟证工资标准。申请人质证称实际在品质部门,签字系代办,辞职因欠薪,他人合同无关。仲裁庭认定:申请人证据真实性确认;被申请人证据一、二证明申请人从事人事管理、因个人原因辞职效力确认;证据三为别人合同不适用申请人故证明目的不采信。经审理认定事实:申请人2020年5月入职,从事管理,未订合同,2021年4月20日书面辞职,4月28日解除。仲裁委认为,签合同系申请人职责,其主张未签双倍工资不符立法本意;主动离职不支持经济补偿;申请人提供聊天记录证明年薪25万,结合工作一年,欠薪46000元属实。
案件结果
仲裁委于2021年作出裁决(本件与原件核对无异):一、被申请人于本裁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申请人被拖欠工资46000元;二、驳回申请人其他仲裁请求(即驳回双倍工资差额22.9万元及经济补偿2.08万元请求)。申请人及被申请人如不服可于收到裁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有管辖权人民法院起诉,逾期发生法律效力。本案以部分支持结案,申请人仅获欠薪4.6万,诉请总额29.58万中其余未获支持。
律师核心价值
代理申请人仲裁,追回欠薪4.6万,驳回双倍工资请求。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