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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伤保险待遇争议|裁决支付62.09万工伤待遇|7级伤残及诉请80.22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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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工伤
魏云龙律师 在线
浙江昌硕律师事务所 合伙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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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价值

代理申请人工伤仲裁,获赔医疗费及待遇62万余元。

案件详情

内容

案情简介

申请人(男,1975年4月1日出生,住址[XX],公民身份号码[XX])于2024年1月27日上午9时左右,在被申请人[某建设公司](住所地[XX],统一社会信用代码[XX],法定代表人[XX])承建的[某县某项目]工地上抬空调外机时,因外机倾倒致后腿踩空掉落受伤,事发后送医治疗。2024年7月7日,经[某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认定为工伤;经[某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鉴定申请人伤残情况为7级伤残、无生活自理障碍。被申请人未给申请人参加建筑业工伤保险。申请人委托[某律师事务所]律师[律师](特别授权代理)参与仲裁。申请人于2025年10月29日向[某县]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仲裁请求:支付工伤保险待遇802198.26元(当庭变更,原诉请791518.26元),具体包括医疗费412298.26元、停工留薪期工资69600元(400元/天×21.75天×8个月酌算)、一次性伤残补助金113100元(8700元×13个月)、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84330元(8433元×10个月)、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84330元、护理费33240元、伙食补助费3000元、交通费2000元。被申请人经依法通知未到庭答辩。

办案经过

[某县]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受理后组成仲裁庭,于2025年11月27日公开开庭。申请人及委托代理人到庭,被申请人未参加。仲裁庭查明:2023年[某省]非私营和私营单位就业人员加权平均工资8310元/月,2024年为8433元/月,[某县]2024-2025年最低工资2260元/月;被申请人已垫付医药费140000元。申请人举证医疗费票据、购物小票、司法鉴定意见等,仲裁委核算:医疗费票据合计404111.99元,购物小票无医院建议部分酌定1500元,扣减重复后认定405611.99元,减已付140000元实付265611.99元;7级伤残对应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按8433元/月×13月=109629元(原请113100元)、一次性医疗补助金84330元、一次性就业补助金84330元;停工留薪期酌定6个月,工资标准按400元/天÷9小时×8小时×21.75天×6月=46400元;护理期95天酌定26335.5元;住院伙食费按2260元/月×35%÷21.75×95天=3454.94元,原请3300元予支持;交通费无票据酌定1000元。调解未达成一致。

案件结果

仲裁委于2025年12月作出裁决(仲裁员[XX]、书记员[XX]):一、被申请人于本裁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申请人医疗费265611.99元;二、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109629元、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84330元、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84330元、停工留薪期工资46400元、交通费1000元、住院伙食补助费3300元、护理费26335.5元,七项合计355324.5元;三、驳回申请人其他仲裁请求。上述一、二项合计被申请人应支付申请人工伤待遇总计620936.49元。裁决部分为非终局、部分终局,当事人可于15日内起诉。本案代理律师协助申请人主张权利,最终从诉请80.22万元中获仲裁支持62.09万元。

律师核心价值

代理申请人工伤仲裁,获赔医疗费及待遇62万余元。


  • 2025-12
  • 原告
  • 达成和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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魏云龙律师,法学硕士,2015年通过国家司法考试,现为浙江昌硕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律师。凭借扎实的法学理论功底与近十年执业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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