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标题
某能源科技公司与某县应急管理局罚款案(二审)
案情简介
2023年4月21日,某县应急管理局联合公安局对某能源科技公司设在当地的经营部及分公司开展检查,发现两处场所分别在民房内储存大量醇基燃料(合计超过100桶,每桶22.5kg)。该公司总公司持有《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储存场所位于纳雍县),但该经营部及分公司均未取得《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亦未获得相关审批许可。应急管理局经立案调查、听证等程序后,以该公司未将危险化学品储存在专用仓库为由,作出责令改正并处罚款5万元的行政处罚决定。该公司不服,提起行政诉讼,主张其已在销售场所内按标准储存,无需专用仓库。一审判决驳回其诉讼请求,该公司上诉至二审法院。
二审裁判结果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法院认定:该公司将大量危险化学品存放在民房内,既不属于专用仓库,也不属于经审批许可的经营场所,存在极大安全隐患;其经营部及分公司未经许可经营危险化学品,违法行为事实清楚;应急管理局处罚决定认定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程序合法。
